施華芬 訴 練國彬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52/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September 2005.
1. 申請人乃CACV 152/2003的上訴人,及土地審裁處LDBM 4/2002 的申請人。她在2005年6月30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向終審法院就本庭在2005年6月2日宣布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在2005年6月2日宣布的判決,是駁回申請人針對土地審裁處2003年5月23日宣布的命令而向本庭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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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152號 (原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2 年第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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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5年 9月 9日 判決日期:2005年 9月 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5年9月17日 判決理由書 由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乃CACV 152/2003的上訴人,及土地審裁處LDBM 4/2002 的申請人。她在2005年6月30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向終審法院就本庭在2005年6月2日宣布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在2005年6月2日宣布的判決,是駁回申請人針對土地審裁處2003年5月23日宣布的命令而向本庭提出的上訴。 2.申請人並未在本申請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明言,本申請依據的法律基礎為何,但她在本申請聆訊時稱,本申請是憑藉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提出。 3.第484章第22(1)(b)的相關部份規定:
4.申請人亦沒有在已存檔的文件中明言應交由終審法院裁 決的問題。經本庭在本申請聆訊時詢問,申請人始說明,應交終審法院裁決的兩個問題是:
5.上述兩個問題,與土地審裁處審理的事項,並無依常理可以理解的關係,亦與本庭2005年6月2日宣布的命令,沒有可理解的關係。 6.本申請所涉的爭議點,並沒有具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亦無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在本申請聆訊時的陳述,亦不顯示本申請涉及上述問題或理由。 7.故此,本庭拒絕此申請。
申請人(上訴人):自行應訊 第一及第三答辯人:自行應訊 第二答辯人: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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