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人葉永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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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是基於2004年9月13日的區域法院判決的判決債項提出。債務人聲稱原審判決錯誤,要求本庭撤銷(或押後)本呈請,以便他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延展向上訴法庭要求,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的法定時限。
Case No.HCB 2272/2006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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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227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2272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Yip Wing Hong (葉永康) formerly trading as Tin Loong (China) Transportation Company事宜 由呈請人Tai Shu Chuen 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6年5月29日 宣判日期:2006年5月29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是基於2004年9月13日的區域法院判決的判決債項提出。債務人聲稱原審判決錯誤,要求本庭撤銷(或押後)本呈請,以便他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延展向上訴法庭要求,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的法定時限。 2.本席認為,這並非撤銷或押後本呈請的充分理由。故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並須支付所涉訟費。
呈請人:由鍾沛林律師行指派Mr Yuen Ching Pong 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Mr B Cheng 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