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真真 訴 張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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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裁決的上訴。上訴人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4年第24114號的被告人。她與該案件的申索人同是元朗喜業工廠大廈頂樓隔鄰單位的業主。她們分別擁有其單位天台的業權與使用權。她不滿暫委審裁官黃偉權於2005年6月10日裁定她興建天台圍欄時損毀了天台的防水層而導致申索人的天台漏水;須向申索人賠償修葺費及訟費合共59,587元。她就該裁決提出覆核, 但遭暫委審裁官駁回其覆核的申請。她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於2005午10月1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就被告人的上訴理據其中的四項給予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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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8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5年第8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4年第241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6日 判決書日期:2006年6月23日 判決書 背景 1.這是一宗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裁決的上訴。上訴人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4年第24114號的被告人。她與該案件的申索人同是元朗喜業工廠大廈頂樓隔鄰單位的業主。她們分別擁有其單位天台的業權與使用權。她不滿暫委審裁官黃偉權於2005年6月10日裁定她興建天台圍欄時損毀了天台的防水層而導致申索人的天台漏水;須向申索人賠償修葺費及訟費合共59,587元。她就該裁決提出覆核, 但遭暫委審裁官駁回其覆核的申請。她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於2005午10月1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就被告人的上訴理據其中的四項給予上訴許可。 2.事源於2003年3月間,被告人在其單位的天台興建鐵網圍欄。於2004年2月9日,即十一個月後,申索人發現其單位的天花與被告人單位相連的位置出現多處漏水。在此之前,她的單位從沒有出現滲漏情況。於2004年2月20日,她安排公證行Miller International Loss Adjusters (HK) Ltd到場視察。於2004年2月21日,她向管理處投訴漏水。該工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與管理處職員亦到申索人的單位視察, 經檢視後證實確有滲漏的跡象。申索人認為被告人興建圍欄導致其單位天台的防水層損毀而漏水。因此她向被告人索償維修費。 3.申索人與被告人交涉不果,遂向屋宇署投訴。於2004年3月1日,屋宇署結構工程師陳堅先生到申索人的單位視察。陳先生檢視天台的水管並無發現漏水情況;他認為滲水的原因很有可能是被告人在其天台興建圍欄時損毀了防水層所導致。於2004年3月20日,申索人聘請香港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在其單位及天台作快速紅外線勘察。該公司的高級工程師李先生在被告人天台的圍欄腳射水一小時;隨後在申索人單位的天花進行快速紅外線掃描,他即發現該天花多處出現滲水跡象。於2004年8月31日,申索人又聘請海洋防水裝修有限公司的梁先生到場檢視。梁先生認為在被告人天台上的圍欄鐵通過粗,致使於安裝鐵通時弄破天台的防水層後難以修補,而導致申索人的單位滲水。他確認滲漏的情況嚴重。 4.被告人否認她所興建的圍欄導致申索人的天台漏水。她所持的理據為:(一)該大廈的樓齡已有十七至十八年,天台的防水層已老化,可能導致漏水;(二)其他的頂樓單位近年亦出現漏水情況,需維修才可補救;(三)興建圍欄前,被告人的單位亦出現漏水情況,興建圍欄及修補天台後,便沒有出現漏水情況;(四)於圍欄工程完成後,承造商曾作試水測試,而她的單位沒有出現漏水情況,在工程後的十一個月期間,香港曾下雨連綿,申索人的單位仍沒有出現漏水情況,從此可見,她的圍欄工程沒有損毁防水層;及(五)申索人的快速紅外線勘察報告與屋宇署陳先生的證供只能證明申索人的天台漏水,但不可以確定是被告人興建圍欄所導致。 5.被告人傳召興建圍欄的承造商王先生作供。王先生承認興建圍欄時必須鑿破防水層。他的施工程序是必須鑿起天台地磚至防水層;把圍欄角鐵的支座固定於防水層上;用防水英泥沙填塞空隙及批成八角形;用防水膠修補防水層;於安裝位置鬆防水膠兩次;待乾透後進行四十八小時試水;檢視確定沒有漏水後;在天台重鋪英泥沙及地磚。被告人的專家證人楊先生認為興建圍欄時會損毀防水層,但他判斷王先生所採取的工序已把損毀的防水層修補妥當。他認為申索人的單位於相隔十一個月後才出現漏水情況與興建圍欄工程無關。 上訴理由 (一):防水層老化 6.被告人的第一項上訴理由是暫委審裁官不能在毫無理據下忽視被告人的專家證供指防水層一般只有十至十五年的效能,而有關大廈的樓齡已超過十七年,防水層大有可能已失效。但暫委審裁官仍信納申索人的證供指稱她的單位從沒有滲水。被告人指暫委審裁官的裁斷明顯與證供不符,而犯了法律論點上的錯誤。 7.代表被告人的温大律師指申索人的專家證人沒有就防水層的有效期提出任何意見,因此法庭必須接納被告人的專家證供。温大律師指被告人的專家證供亦得到其他業主的證供支持。多個頂樓單位的業主提供書面證明他們的單位也有滲水情況。但暫委審裁官卻以傳聞證供為理由不予接納。温大律師提出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3條,證供規則不適用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程序,審裁處可收取任何其認為有關的證供,因此暫委審裁官拒納傳聞證供是犯了法律論點上的錯誤。温大律師認為若暫委審裁官接納被告人的專家證供及其他業主的證供,他應裁定申索人的天台漏水很有可能與興建圍欄工程無關。温大律師指暫委審裁官在沒有事實基礎上剔除防水層已老化的可能性,他認為暫委審裁官的裁斷並不可靠。 8.經細閱暫委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後,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並非温大律師所指基於傳聞證供為理由拒納其他業主的證供。暫委審裁官曾小心衡量該些證供。他在判決理由書第24(vii)段說:
9.該書面證供是其他單位的業主致暫委審裁官的七封信。除格式與字體大小有別外,該七封信的內容完全一樣。其中一封信的內容為:
正如暫委審裁官所述,這七封信均沒有披露漏水的詳細情況、何時維修及維修的細節等。從暫委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第24(vii)段可見,他已考慮該七封信,他在該段的末句說「對他們的證供不作比重」。本席認為温大律師對暫委審裁官的批評並不正確。暫委審裁官不信納該七封信的證供是一項本席不能干預的事實裁定。 10.至於被告人的專家證人楊先生的證供指有關的防水層有效期為十年至十五年,他的證供是適用於一般情況,他的證供並不等同他曾經檢視申索人的天台防水層並確認已老化失效。他的證供決不能確定於十五年屆滿後,防水層必定老化失去防水功能而導致滲水。暫委審裁官作出事實裁斷時應不受制於專家證人的證供,否則他便忽略了他的責任而把他獨有的事實裁斷權轉移到專家證人身上。他應衡量專家證人的證供與事實證人的證供,再根據整體證供作出事實裁斷。在本申索案中,申索人有獨立及可信的證據證明在被告人興建圍欄工程前;她從沒有投訴天台漏水。該工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曾先生證實申索人於2004年2月21日是她第一次就天台漏水向管理處投訴。在衡量整體證供後,暫委審裁官基於這獨立及可信的證供而信納申索人的證供相信她的單位從沒有滲水情況是合符邏輯,也是一項暫委審裁官獨有而本席不可干預的事實裁斷。這項上訴理由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的爭議,因此本席駁回防水層已老化的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 (二):暫委審裁官不應接納快速紅外線測試報告 11.被告人的第二項上訴理由針對申索人的專家證人所作快速紅外線測試的可靠性。被告人指稱當進行測試時, 申索人的專家證人在被告人的圍欄射水時亦把水射至申索人的天台正上方。這灑水範圍斷不能確定漏水是從被告人的圍欄位置滲入。因此,這測試的結果並不可靠,而暫委審裁官不應接納該快速紅外線測試報告。 12.快速紅外線測試是利用樓宇結構於灑水後出現不尋常低温差斷定滲水的位置。至於快速紅外線掃描衹是在申索人的單位內進行。這測試只證明申索人的單位漏水位置而非滲水的源頭。該份報告的結論為:「根據紅外線照片,在喜業工廠大廈五樓2號單位天花板發現不規則的低温差區域,此不尋常低温差是在天台洒水測試後引起,滲水跡象主要集中在單位大門入口至單位廁所門口之間的位置」。這報告並沒有結論指漏水的源頭是被告人所興建的圍欄腳。 13.在審訊時,暫委審裁官向專家證人指出圍欄腳漏水的結論不正確。最終專家證人亦認同須鑿開圍欄腳檢查才可決定漏水的源頭是否與圍欄腳有關。從此可見暫委審裁官沒有誤解該報告的內容。 14.在判決理由書中,暫委審裁官唯獨在第24段(vi)及第25段提及該快速紅外線測試報告。他在第24段(vi)說:
這段的主旨是回應被告人質疑快速紅外線測試報告證實滲水位置的準確性及反駁被告人批評專家證人李先生偏幫申索人的指稱。 15.暫委審裁官在第25段說:
這段的第一句與末句可能會引致被告人錯覺地質疑暫委審裁官是基於信納該快速紅外線測試報告而裁定被告人興建圍欄時鑿穿了天台的防水層導致申索人的單位漏水。其實這段的主旨是引用測試灑水的位置排除由其他單位所興建的圍欄導致滲水的可能性而已。從暫委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可見,他沒有就射水的位置而莽下結論漏水的源頭是被告人的圍欄腳而水是從該處滲漏到申索人的天花。若暫委審裁官將這論點歸納於第24(vi)段内,他便不會招致温大律師的批評。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已清楚掌握到該快速紅外線測試報告只提供證明申索人的單位漏水位置而非滲水的源頭。被告人對申索人的天台漏水事實並無爭議,該快速紅外線測試報告並無助申索人的案情,亦無損被告人的辯解,本席不明瞭被告人提出這項上訴理由的意圖。因此本席駁回這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三):申索人的單位相隔一年才出現漏水情況 16.第三項的上訴理由是申索人的單位於被告人完成圍欄工程一年後才出現漏水情況,而申索人的專家證人亦未能提供任何解釋。被告人爭議在欠缺專家證據的支持下,暫委審裁官裁定被告人興建圍欄導致滲水是對證據的誤解而犯上法律上的錯誤。温大律師指假如在興建圍欄時損毀了防水層,他質疑在相隔十一個月期間的雨季中,為何申索人的單位沒有出現滲水情況。他認為這情況可推定滲水是防水層已老化所致。 17.其實申索人的專家證人曾就這情況作解釋。暫委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24(viii)段說:
18.為何在興建圍欄工程的十一個月後,申索人的單位才出現滲水情況?本席認為在這十一個月期間,只有兩個因素可導致防水層損毀:其一是防水層已老化;其二是被告人的承造商王先生興建圍欄工程時沒有妥善修補被鑿穿的防水層。雙方的專家證人一致證實興建圍欄工程時必定會損毀防水層。最關鍵的問題是王先生修補防水層的工序是否恰當及有沒有執行該工序。就這關鍵問題,雙方專家證人的意見分歧。被告人的專家證人認為王先生的修補工序恰當及有執行該工序。他的意見是基於王先生作供時指稱他確實有執行該等工序。申索人的專家證人則認為由於鐵欄的鐵通過粗導致防水層損毀難以修補。他建議的施工工序比王先生所採用的較複雜,工序包括種樁後把圍欄腳安裝在樁上。暫委審裁官沒有明確地裁定被告人的專家證人的工序是否恰當,但他裁定王先生沒有完全修妥曾被鑿穿了的防水層。在這情況下,對被告人最有利的推斷是暫委審裁官接納雙方的專家證人所述的工序同屬恰當。在上述兩個可能性導致滲水的原因中,暫委審裁官經考慮總體證據後(請參閲上訴理由(四));裁定漏水的原因是由於被告人沒有妥善修補被鑿穿的防水層,這是一項事實的裁定。此外,假如防水層已老化失效,申索人的天花應出現全面而非部分性滲水情況,但根據快速紅外線温差測試顯示滲水的位置只局限在申索人與被告人單位相連的天花,而該位置正與被告人的圍欄腳十分接近。因此本席也認同暫委審裁官的裁定是唯一合理的推斷。被告人這項上訴理由其實是針對暫委審裁官的事實裁定,本席不予接納。 上訴理由(四):無理質疑被告證人王先生的專業資格與證供 19.被告人最後一項上訴理由是針對暫委審裁官在欠缺理據支持下質疑王先生的專業資格及認定他的證供不可信。温大律師引述暫委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第24(iii)段以支持這項上訴理由:
温大律師指這段判詞反映暫委審裁官對學徒出身的王先生明顯存有偏見,他指從來沒有任何專家證供指明進行有關防水工程必須讀畢專業課程或不可以從學徒出身。他指暫委審裁官對王先生的批評欠缺理據及不公平。 20.本席認為温大律師誤解了暫委審裁官的判詞及誇大了暫委審裁官指王先生是學徒出身的含意。暫委審裁官基於三個理由認為王先生沒有完全修妥破損了的防水層。第一及第二項理由為王先生沒有接受過專業的防水訓練及沒有修讀有關的防水課程; 而他的經驗主要與燒焊有關。被告人對王先生上述的背景是沒有爭議。第三項理由是基於王先生的經驗及他的證供而作出的結論。王先生確實是學徒出身,但暫委審裁官並非因他的出身而推定王先生沒有完全修妥破損了的防水層。暫委審裁官只根據王先生作供時對用料及工序全無認知,他認為王先生只懂仿效或依樣畫葫蘆,而推斷王先生未能掌握修補防水層工序的原理及技術。因此暫委審裁官裁定王先生沒有完全修妥破損了的防水層。當然,維修防水層的技工無須讀畢特定的防水課程或不可以從學徒出身,但他亦須要有一定的在職訓練及實質經驗與知悉有關防水層原理的配合才可有效地修補破損了的防水層。本席相信暫委審裁官指王先生是學徒出身是強調他是鐵工學徒出身,其目的是重申王先生沒有接受過專業的防水訓練及沒有修讀有關的防水課程而他的經驗主要與燒焊有關,而帶出王先生沒有相關經驗以致未能完全修妥破損了的防水層及沒有進行四十八小時浸水測試。這裁定是一項事實的裁定,而案中亦有足夠證據支持這裁定。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的推理合符邏輯,而温大律師對暫委審裁官的指稱有欠公平及不正確。因此,本席亦駁回上訴人這項上訴理由。 總結 21.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已十分小心分析案中的證據及證供,他的裁斷並無不穩妥。其實,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全是針對暫委審裁官的事實裁定而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上的爭議。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及維持暫委審裁官的裁定。上訴人須付答辯人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主任評定。
由何葉律師行轉聘温紹明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姚定莊大律師代表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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