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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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偉新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Case No.HCMA 432/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3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3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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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黃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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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6月23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6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黃偉新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控罪指上訴人企圖偷竊一盞單車車頭燈座。

3.2006年2月5日下午,第一証人將單車停放在天橋底,用鎖鏈鎖好。到晚上,第一証人回去取單車,見上訴人將單車泊在其單車旁。上訴人彎身按第一証人的單車。第一証人的朋友第二証人跑到停車處。第一証人說第二証人質問上訴人為何碰第一証人的單車,上訴人稱單車無事,亦無任何損失。

4.第二証人說他見上訴人按著單車車頭,他上前問上訴人做什麼,上訴人稱沒什麼,並將手套放進紙袋內。第二証人再問上訴人,上訴人承認“攞野”,但是其實沒“攞”,無任何損失,並道歉說對不起。第二証人不滿上訴人解釋,與上訴人對罵。

5.第二証人的兒子第三証人見上訴人彎身按著單車車頭燈座,觸摸燈座,燈座需要鏍絲批除脫,但當時上訴人手上沒有鏍絲批,只有手套。第三証人聽見第二証人質問上訴人,上訴人道歉並說“借d工具來用吓啫”。

6.警方到場在上述的單車上搜出紙袋,紙袋內放有勞工手套、單車零件及一批工具。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作供稱他只是將單車停在第一証人單車旁,突然有人指控他偷竊。他否認,亦從來未承認借、偷或攞任何東西,或向任何人道歉。

裁判官的理由

8.裁判官謹記第三証人是十三歲小童,但確定第三証人明辨是非、誠實可靠。裁判官亦信納其他控方証人的証供。

9.裁判官留意到三名控方証人覆述與上訴人對話時有出入,但認為並不出奇,沒有影響可信性。

10.裁判官裁斷上訴人帶有手套,觸摸第一証人單車車頭燈座,而上訴人單車上亦有可拆燈座的工具。裁判官裁斷上訴人對第二証人的說話為招認,即他想拿東西,但被發現沒有拿到,希望不予追究。裁判官作出唯一合理的推斷,即上訴人意圖取去單車燈座,而亦裁定上訴人不誠實,及已作出企圖行動。

上訴理由

11.上訴理由概指証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補充以下各點:

(1)     小孩從對面馬路望過來,即說上訴人偷竊,但兩點相隔八條行車線,應有距離近90公尺,但法官曾說過只有20公尺。

(2)     警察到場前,上訴人未有逃走,即表示清白。

(3)     裁判官認為三位証人口供有疑點,應將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

考慮

12.裁判官的確留意到三位証人証供有出入,但他排除任何疑點。本席已覆述三位証人就上訴人自白的供詞,只是細節上的出入,並非矛盾,並不構成疑點。

13.就控方証人隔路觀察一點,案件証據並非單憑觀察,亦包含証人與上訴人的對話,而法官裁定該等對話為招認及道歉。

14.本宗証據足以証明被告人有罪,而他在警方到場時沒有逃走,並不構成疑點。

15.因此,上訢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