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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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謝偉新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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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44號 (原九龍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8723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6年6月21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6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謝偉新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第一証人李鴻飛先生是事主。他在街上,見上訴人與一名男子爭吵。上訴人拳打男子,男子還手打上訴人,上訴人跌倒,頭部或面部流血。第一証人大聲喝止,用身分隔他們。上訴人致電妻子幫手,男子逃去。 3.上訴人妻子到場,用刀指著第一証人,上訴人說不是第一証人,但他是同黨。上訴人拳打第一証人左面頰,再打第一証人胸部。有人說警察到場,妻子便離開。 4.第二証人鄭天明是在場代客泊車從業員,是目擊証人。他不認識第一証人。他先見上訴人與一名男子為錢爭執,上訴人拉著男子,男子用手踭將上訴人撥倒在地上,被告人鼻流血。第一証人叫兩人不要打架。男子離去,上訴人追不上,回來聲稱第一証人認識男子,捉著第一証人,不讓他走。此時,一名女子出現,上訴人對女子說,第一証人打他,跟着上訴人與女子一起打第一証人。上訴人拳打第一証人胸及面部,女子亦拳打第一証人,並擧刀作斬第一証人狀。第二証人喝令女子將刀收起。跟著警察到場。 5.控方傳召5名警員接受盤問,所有警員並沒有目擊毆打。首兩名警員到場後,只見上訴人與第一証人爭執。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供,指男子亞七欠他錢,他叫亞七還錢,第一証人介入,指亞七是他堂弟,沒有借據,不會還錢。上訴人尾隨亞七,第一証人從後用手上訴人頸部,捉著他雙手,並叫亞七打上訴人。第一証人亦打上訴人,令他跌倒,第一証人及亞七腳踼上訴人。上訴人起身捉著第一証人,聲稱要報警。警察到場時,他才致電妻子到來。 7.警方到場後,第一証人的兒子在警察面前恐嚇上訴人要小心,上訴人感覺恐慌,叫妻子離去。 8.上訴人否認毆打第一証人,只是被著時作出爭扎。 上訴理由 9.完備的上訴理由有三,概括如下:
考慮 10.本席先處理上訴理由三,因該點牽涉第二証人的獨立性。代表上訴人的李大律師指,若第二証人不認識第一証人及其兒子,他又怎知道第一証人的兒子的出現? 11.裁判官陳述第一証人的証供時,稱他的兒子為「第一証人兒子(戴黑框眼鏡)」,當他陳述上訴人的証供時,稱該人為「戴黑色眼鏡片的男子(第一証人的兒子)」。當他陳述第二証人的証供時,直接指第二証人不認識第一証人,亦不認識李曉槐(即第一証人的兒子),亦指第一証人的兒子沒有恐嚇上訴人要小心。 12.毫無疑問,裁判官知道第一証人的兒子曾被形容為戴黑框眼鏡者,而他亦裁斷兩者為同一人。他裁定第二証人不認識第一証人的兒子,而第一証人的兒子沒有恐嚇上訴人,是有第二証人的証據支持的。即使他在覆述第二証人的証供中,沒有將該人描述為戴黑框眼鏡者,亦無不妥。 13.李大律師指受害人第一時間作出投訴,是人之常情。第一証人未有向最先到場的警員即時投訴被毆,表示理虧。再者控方証據完全無提及第一証人何時作出投訴。 14.第一証人必然曾作出投訴,不然,很難想像上訴人會被起訴。首二名警員到場時,第一証人與上訴人仍在對罵,沒有即時投訴,並無疑問。 15.至於上訴人追著第一証人,那是事實。裁判官認為不合理處,必然指上訴人誇大自己受傷後的影响。 16.第一証人的証供有獨立佐証,証據充足,裁判官的判決沒有問題。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謝偉俊律師行轉聘李樹培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