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燕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63/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une 2006.
1. 上訴人陳燕玲經審訊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她針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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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6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6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28843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6年6月22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6月22日 判案書 判案書 1.上訴人陳燕玲經審訊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她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証人為的士司機。2005年6月20日上午9時35分,在莊士敦道(東行)近修頓球場行駛。有關路段可容兩車並排。控方証人的的士靠行車道左邊而行,突然感覺一輛汽車左車頭壓向的士前車門。 辯方案情 3.上訴人稱她沿莊士敦道東行,準備左轉入莊士敦道運動場之停車場內。她著了左指揮燈和車頭大燈,正欲左轉入停車場時,被的士撞倒左前沙板,再被的士拖行。她指的士司機沒有留意她的行車動態,猛然從後駛上,撞向私家車。她認為的士司機反應敏捷,故意制造職業撞車。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認為基於行車道寬濶,可容兩車平排,一名合理、謹慎的司機必須確保不妨礙其左方的道路使用者的正常行車,才能切綫左轉。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書面陳詞,重點如下:
6.上訴人在庭上補充,裁判官在第一證人作證時,誘導他作答。 考慮 7.無論當時近行人路的左邊行車線繁忙與否,的士的確在私家車的左邊行駛。這是事實,無所謂可能性大小。 8.証物照片的確顯示的士右後鏡接合,顯示的士可能從後超前。但無論如何,上訴人從右線超過左線左轉入停車場,應格外小心,在不妨礙他人情况下才可行駛。裁判官的定罪理據成立。 9.上訴人所提其他各點不用一提。 10.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耀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