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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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劉韋鋒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Case No.HCMA 34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4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4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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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劉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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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06年6月22日

判案日期 :2006年6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劉韋鋒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與女事主(第一証人)於2004年離婚。2005年案發當日,第一証人帶兒子與上訴人相聚,因女兒接送問題爭執。上訴人按著第一証人頸部,用右手打第一証人腹部數下。驗傷報告支持第一証人頸部有紅腫。

辯方案情

3.上訴人指案發前數年,因工受傷,右手關節脫落,至今無力,不能襲擊第一証人。

4.上訴人10歲女兒作供,指父母吵架,媽媽用手推爸爸,她受驚而哭,沒有再留意以後之事。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指上訴人身為點心師傅,用手工作,不可能無力至不能提手。而在庭上觀察,上訴人曾將手提高至頭頂,因此不信上訴人右手無力。

6.裁判官知道第一証人於2002年曾投訴上訴人襲擊,反被檢控,但第一証人被判無罪。裁判官否定第一証人誣揑上訴人的動機。

7.裁判官信納女兒,就事發背景之証供,裁斷上訴人於女兒沒有留意事情後襲擊第一証人。

上訴理由

8.書面上訴理由概指証據不足。庭審時,上訴人再提詳細書面理由,概括如下:

(1)     雙方因離婚,關係敵對惡劣,互有投訴,裁判官不能抹殺第一証人誣揑上訴人的動機;

(2)     第一証人沒有說出上訴人何時打她,法官指是女兒因驚而哭時打她,而女兒則看不到,判斷是不安全的;

(3)     女兒說母親用手推父親,第一証人沒有說出,是隱瞞和不誠實;

(4)     醫學報告指頸部有紅不等於瘀,第一証人聲稱痛,但醫生也不知真假,亦沒有其他傷痕;

(5)     第一証人於2005年11月5日在離婚程序的存檔誓章,內容與証供有所出入;

9.就動機一點,裁判官清楚知道第一証人以往受檢控被判無罪一事。在此知悉下,他裁定第一証人沒有誣揑動機,沒有犯錯。

10.至於誓章一事,原審時代表上訴人之當值律師在陳詞時,已向法庭指出誓章中與第一証人法庭口供有出入,該等出入只涉及襲擊之細節。


11.裁判官判案時已考慮一切事項,亦指醫學報告支持第一証人頸部有受襲擊。本席看不出裁決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12.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耀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