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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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認罪後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即內含0.12克海洛英鹽酸鹽的0.3 克混合劑,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處入獄2年。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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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1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3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7日 裁判日期:2006年5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認罪後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即內含0.12克海洛英鹽酸鹽的0.3 克混合劑,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處入獄2年。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被巡邏警員看見向另一名男子在街上售賣毒品,一手收錢,一手交貨。截查後,上訴人還一度強在討債,後來才表示自己被即時揭發,要求一次機會。至於另外那名男子,他被發現管有本案毒品,及一張寫有上訴人電話的紙張。該名男子承認,毒品剛由上訴人那裏購買,而且那紙張也是由上訴人提供,以便將來聯絡。 3.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判刑的各項說明,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4.在我席前,上訴人表示希望減刑,理由是獄友中有犯下同樣罪行的都不致於要面對他那個幅度的刑期。 5.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前科惡劣,肯定應把量刑基準上調,但動轍便把其上調50%,並高至裁判法院就販運罪的最高判罰權,未免過重。尤其是對上一次販運(KCCC13754/2004) ,他亦只被處入獄12 個月。 6.本席認為,2 年的基準,應上調至2年半,此後因上訴人認罪,扣減三份一至20個月。 7.上訴人上訴得直,改判20 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潘藹蓮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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