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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0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05號
(原屯門裁判案件2005年第2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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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8日
裁決日期:2006年5月1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章《盜竊罪條例》第 9條,處罰款3,0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
「[上訴人]於2003 年5 月1 日至2005 年4 月21 日期間的某一日,在香港新界屯門田景路38 號兆邦苑1417 室偷竊一部熱水爐,價值港幣三千元,而上述物品為肅智聰的財產。」
控方的說法
3.控方一共傳召了三名證人。
4.下面是幾位證人證供的撮要,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對上訴沒有幫助的細節則由本席刪去:
(1) 證人(1)
「証人是涉案單位的業主。在2003年5月他與上訴人簽定一份……租約,生效期由2003年5月1日到2005年4月30日……租金為每月$2,700……。自2004年10月開始上訴人便一直拖欠租金。於2005年2月7日,証人到土地審裁處以租客沒有繳付租金為理由……申請……收回……物業,追討……欠租和訟費。
於2005年4月21日他帶同執達吏和鎖匠……收樓……發現……鐵閘被人加上一把鎖……鎖上,需要鎖匠來……打開。他以往到該單位時曾見過那把鎖。……弄開後,他用自備的門匙嘗試開啟大門但不成功,而再要勞煩鎖匠弄開。……進入該單位後,証人發現上訴人經已遷出……亦發現……浴室的……熱水爐被拆走。他嘗試用電話聯絡上訴人……未能成功,所以……報案。
被盤問時……他同意……定立租約時正值沙士時期,因此租金比平常低……同時上訴人只需付一個月保証金,比標準少。除……熱水爐外,他同意所有提供的家具都是舊的。他否認上訴人曾經要求更換……,他解釋……放租時……熱水爐經已安裝,沒有理由因租金低而……拆走。他同意上訴人一直都沒有更換大門或鐵閘鎖。在收樓當天,……大門可能……被人破壞或匙孔被人用物件堵塞……鎖匙插不進匙孔。他否認曾經向上訴人提出加租,否則……收回該單位。他同意有把收樓申請通知書(控方証物P3)放入上訴人的信箱,但指出他曾經用郵寄方式把申請書寄給上訴人,只是上訴人說收不到……他否認故意等到答辯限期逾后才通知上訴人。當他收到法院通知……申請成功後,他經地產代理通知上訴人,要求她搬離……前要辨理清楚所有手續。地產代理向他報已通知上訴人,但建議他直接與上訴人安排……。他用電話聯絡上訴人,要求她辦理手續和交回鎖匙。他沒有要求上訴人立刻搬離,因為上訴人仍未繳清欠租,另外水、電等收費和保証金亦需要雙方計算。他指稱上訴人曾以租約還未到期和他爭論,但又不肯繳交租金。最後是由他的母親來聯絡上訴人有關辨理交收程序。他否認收到上訴人通知她打算在3月21日左右搬離……。他否認在提交收樓申請書後曾經帶過睇樓客進入該單位視察。他指稱在事前必須獲得租客同意,否則他不會那樣做。他也不會在租客遷出前把單位的鎖匙交托地產代理,只是收樓後才交托地產代理方便帶客視察該單位。當辯方追問時,他表示他也不肯定他的母親有沒有在上訴人仍在居住期間帶過客到該單位觀察,他承認他的母親也負責收租和管理該單位。當辯方向他指出他未必知道母親對租客做過或講過的一切,他的回答是他的母親應該會向他覆述一切……。他承認自己不太清楚是誰在鐵閘上多加一把鎖,但否認是他本人故意加上去,之後帶執達吏和鎖匠前去做他的証人。」
(2) 證人(2)
「証人是法庭的執達吏……應辯方要求被傳召作供。根據她的紀錄,當天是需用到鎖匠來打開不少於一扇門。但在作供當天,她已經記不起是鐵閘或大門,還是鐵閘和大門都是由鎖匠打開。在她記憶當中,當天鎖匠花了很長的時間才能夠把門鎖弄開。」
(3) 證人(3)
「這名証人是替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控方証物P4)的警務人員。証人是辯方要求下被傳召作供。
……他同意上訴人的名字和手提電話號碼是由PW1提供。……他不同意上訴人曾向他表示過不肯定是否3月20日搬出涉案單位,而講過3月21日前1-2天。他指稱上訴人向他說是在3月20日晚上搬出,他已記不起當時上訴人有否再三思索才如此回答。」
辯方的說法
5.上訴人選擇作供,也傳召了證人。
6.以下是他們的證供的撮要:
(1) 上訴人
「上訴人是一名家庭主婦,離婚,與三名子女……同住……依賴公共援助生活……2003年5月……租下涉案單位。她曾經要求……把……熱水爐更換,但業主的母親……透露……兒子正……失業……沒有能力……。
上訴人……在2005年3月19日搬離該單位時……熱水爐依然在浴室內。她亦堅持一直沒有欠繳租金……在租約期滿前搬離……是因為業主的母親曾透露……兒子負担不起供樓……問可否……多交租金。上訴人表示……沒有能力,唯一解决方法是……找到另一處所後便搬離……。後來她收到業主寄來的文件(後來改說首先是收到業主來電告之他把一份文件放入她的信箱),才知道業主以欠租為理由申請收樓……她立即到土地審裁處申請延期提交反對通知。她的申請定於2005年3月14日聆訊。在2005年3月12日,她收到由土地審裁處寄來通知要她把該單位交回……她惟有另尋居所。後來她收到房署通知獲分配一……單位,才提早搬離……。離該單位前後,她曾……嘗試通知業主和他的母親,只是……業主和他的母親沒有接聽她的來電。她曾留下口訊安排收樓事宜……亦沒有回覆。在她搬出……當天……朋友林芬女士到來幫助照顧……子女和執拾……煤氣公司人員也到來截錶……。當天她……遇上一對熱心男女協助她把升降機內的物件搬出。最後她離開該單位時把木門和鐵閘鎖好,把之前用來鎖鐵閘的鎖也帶走。她指稱涉案的熱水爐已非常殘舊,不可能是PW1指稱的價值。
被盤問時,上訴人透露一段小插曲。警方向她錄取P4後第二日(後來改說是4月24日,即三天後),她帶同林……女士到警署要求改正之前……警方向她查問有沒有人協助她搬屋的回答。但……不知……甚麼理由,PW3拒絕……更與林……女士發生……踫撞。就該事件,她們作出投訴。林女士亦被送往屯門醫院驗傷。當時她沒有要求另一名警務人員替她們再落口供。她的解釋是感覺投訴無門。」
(2) 林女士
「証人年64歲……曾經在國內任職醫生……來香港定居後任職病房助理。
……2005年3月19日,她應上訴人要求前往幫手搬屋。因為她已一把年紀,只能在……居所內替她照顧兒女和執拾雜物……在早上到達直至晚上7-8時才離開。當日她在浴室內見到一座……熱水爐,曾經想過替上訴人的子女洗澡,因……熱水爐……太舊……不識……使用才打消念頭。當日她與上訴人和她的子女一同離開該單位時……熱水爐仍然在浴室內。當時她見到上訴人只是把大門關好……沒有……鎖上……還問過上訴人為何不多加一把鎖。証人指稱當天沒有煤氣公司人員到來。……第二天,她在上訴人……新居……上訴人收到煤氣公司電話後立即返回涉案單位開門讓煤氣公司的人入內。」
裁判官的分析
7.裁判官對本案的分析長達十八頁。
8.他認為,本案與惡租客被成功入稟後故意破壞有關物業兼不辭而別的情況吻合。
9.他從開首便表示:
「……PW1描述事件的的經過完全合符情理,當中並沒有可疑之處。雖然他在回答辯方盤問有關他的母親可曾在上訴人仍在該單位居住時擅自帶同地產公司職員和睇樓客進入該單位的事宜上表現含糊,但上訴人很清楚地表示在事前必需得到租客同意才可以帶人睇樓。以本席分析,PW1未必完全清楚他的母親做過甚麼事情,所以在回答有關的問題時表現含糊。本席認為PW1所作的証供並沒有出現任何合理疑點。」
10.更重要的是,他認為證人(1)完全沒有動機去捏造任何事實以誣告上訴人。原因是,證人(1)已成功在土地審裁署討回公道。
11.至於誣告之說何來,就是裁判官在分析過上訴人的證供後所得出的。他說:
「上訴人辯稱(一)她遭受業主迫遷;(二)在她搬出之時,那座熱水爐依然在浴室內,把熱水爐拆下是非常危險的事情和需要專業士才做到;(三)其業主和他的母親一直都有該單位門匙。業主的母親曾經未經她同意擅自帶同地產代理職員和睇樓客進入該單位;(四)地產代理亦可能有該單位門匙。在2003年她還未租下該單位前,有兩間不同的地產公司職員曾經帶她到該單位視察環境。當時那些職員各自有鎖匙來開門。
換言之,上訴人辯稱取去那座熱水爐是另有其人。她的矛頭是指向PW1或其母親,甚至乎地產公司職員。依上訴人的案情,PW1是最有可能嫁禍於她的人,原因是PW1務求收回該單位,不惜歪曲事實,訛稱其租客欠租利用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收樓令,更故意等到法定時間過後才通知上訴人有關他向法院申請收樓令,目的顯然是避免上訴人提出反對。」
12.就是這樣,裁判官用了極大篇幅來推敲上訴人證供的可信性。期間,他提到的事項相當細微。例如,上訴人聲稱沒有在離開涉案單位前額外加鎖是否合理、她在退租的一般手續上又是否可能有某些遺漏等都有觸及。更突出的是,裁判官用了整整六頁紙來討論上訴人聲稱如何處理證人(1)入稟收樓的證供。結果,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講法「疑點重重」。
13.當然,裁判官還分析了林女士的證供。他說:
「根據上訴人的証供,她的朋友林……女士……在她搬出當日到來幫手,在該單位內替她照顧子女和收拾雜物。……奇怪的是,(根據P3)在2005年4月21日她已被警方以偷去業主的熱水爐為理由把她拘捕,在調查期間,PW3在該會面中曾特別提出問題(即Q7)問過上訴人有沒有人幫她搬屋。當時上訴人只提及那對陌生男女,對林……女士如此重要的証人卻隻字不提。在庭上作供時,上訴人解釋在會面時,她的心記掛著留在家中的幼兒,所以一時忘記提及林女士。但在Q7 之後,Q8-Q11都是有關那對男女的問題。當她被問及最後幾時見到那座熱水爐(Q12) ,她回答“我係2005年3月20 日夜晚11點鐘搬完屋,我仲見到個熱水爐係屋入面。然後我就關門及鎖好離開。”(但根據林女士所作的証供,當晚她與上訴人一同離開)。從以上可見,當時上訴人有多次機會但一直沒有提及林女士在場。本席不相信那是上訴人一時遺漏。
此外,上訴人指稱在3月19日當天有煤氣公司人員到來截錶,並呈交一張客戶存根和一張收據作為証明(辯方証物 D3)。但根據林……女士的証供,當天沒有煤氣公司人員到來。她更記起在第二天她在上訴人的新居時,上訴人收過一個來電,便怱忙返回涉案單位。上訴人告訴她是煤氣公司來電,她需返回該單位開門。
林女士與上訴人的証供明顯地並不一致,更互相矛盾。基於疑點重重,本席不相信林女士當天有到過涉案單位,並認為極有可能是上訴人在被捕後找來林女士幫忙把事實歪曲,意圖脫罪。」
14.這以後,裁判官亦完成了他的分析,並作出上訴人有罪的結論。
本上訴
15.上訴方一共提出了七個具體的上訴理由。第八個理由則泛指本案的定罪判決有欠安全穩妥。
16.然而,若細心閱讀的話,上訴理由(1)至(4)都在指出,熱水爐乃上訴人拆去的說法,實非本案的唯一合理推論。上訴理由(5)則指裁判官誤導了自己,即過份關注上訴人與證人(1)的租務糾紛,以致忽略了本案的重心。上訴理由 (6)和(7)則指裁判官忽略了林女士曾被上訴人帶到警署補充口供的事實。
17.本席在小心考慮過後認為,上訴方的投訴,全部成立。
18.從裁判官的整體判詞可見,他從開始即以惡租客的論理衡量案中的證據,並深縱地著力駁斥了上訴人遭誣告的講法,期間更不自覺地被扯進了上訴人是否被逼遷這個附帶事項(collateral issue)裡。
19.然而,本席無法坐視的是,上訴人遷出於2005年3 月19日,這點連控方也無法否定,可證人(1)卻要達至2005年4月21日才入屋兼發現失去熱水爐。在這一個月的空隙裡,究竟發生過甚麼、可能發生過甚麼,裁判官隻字未提。
20.更要害的是,誰人有單位鎖匙、誰人會摸到上址等問題,對本案上訴人有利,因涉及證人 (1)母親和地產代理等不明朗因素,但裁判官卻未作有效處理。我在這裡重申,證人 (1)的母親是有份負責收租和管理涉案單位的,而她做過甚麼,證人(1)也衹能說她「應該會」向其複述(見本文第4段的節錄)。事實上,裁判官已清楚指明證人(1)
「未必完全清楚他的母親做過甚麼事情,所以在回答有關問題時表現含糊」(見本文第9段的節錄),卻又認為證人(1)的證供「沒有合理疑點」,實在令人費解。惟一的解釋是,他太過一面倒於駁斥證人(1)乃誣告的說法,完全忽略了那整整一個月的空隙的客觀存在。
21.最後,裁判官不相信辯方證人林女士在搬遷當日到過涉案單位,其中一個甚或最主要的原因是,上訴人在警誡會面中沒提,細節就如本文第 13段所節錄的一樣。然而,裁判官在表明不相信上訴人是一時遺漏時,卻完全沒有考慮到上訴人聲稱曾在會面後數日帶同林 女士到警署澄清而被拒的證據。
22.當然,這個指控涉及控方證人(3),辯方在盤問他時卻未就有關事宜向他質詢,是辯方不對。但上訴人後來作供時既有上述的講法,裁判官便得考慮再行傳召證人(3)。他沒有這樣做,卻又裁定上訴人在會面時不是一時遺漏,那就有欠穩妥了。
判決
23.由於以上種種,本案的定罪的確有欠安全穩妥。
24.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同時撤銷。
控方:由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陳淑雄律師行委派孔慶碩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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