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胡文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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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胡文耀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被頒下一項4個月的醫院命令。他不服刑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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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0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0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1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6月28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6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胡文耀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被頒下一項4個月的醫院命令。他不服刑罸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干犯店舖盜竊。2006年2月5日,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內,將4個橙、5盒即食粥、1個飯盒、一個小菜盒及5排電池放進背囊,沒有付款下離去。物品共值231元8角。當時上訴人身上有782元5角。 裁判官理由 3.裁判官知道上訴人沒有案底,但兩名精神科醫生指上訴人為精神病人,患有偏執狂精神分裂症(Paranoid Schizophrenia),建議入院接受治療,為期4個月。 向裁判官提出針對定罪上訴的申請 4.裁判官拒絕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申請,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 5.書面上訴理由指判刑太重。上訴人在庭上確認他現只針對刑罸進行上訴。 考慮 6.就無案底人士而言,一次店舖盜竊通常不會判處監禁式刑罸,但裁判官亦考慮到上訴人個人情況:他患有精神病約10年,有幻覺受陌生人跟蹤及毆打。代表答辯人的侯律師指出,從上訴人的個人及社會角度來說,判刑明顯恰當。 7.本席考慮到上訴人的病情,認為4個月的醫院令是恰當的。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侯偉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