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胡文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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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胡文耀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被頒下一項4個月的醫院命令。他不服刑罸上訴。

Case No.HCMA 508/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0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0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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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胡文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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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6月28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6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胡文耀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被頒下一項4個月的醫院命令。他不服刑罸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干犯店舖盜竊。2006年2月5日,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內,將4個橙、5盒即食粥、1個飯盒、一個小菜盒及5排電池放進背囊,沒有付款下離去。物品共值231元8角。當時上訴人身上有782元5角。

裁判官理由

3.裁判官知道上訴人沒有案底,但兩名精神科醫生指上訴人為精神病人,患有偏執狂精神分裂症(Paranoid Schizophrenia),建議入院接受治療,為期4個月。

向裁判官提出針對定罪上訴的申請

4.裁判官拒絕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申請,理由如下:

(1) 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均認為上訴人適合答辯。

(2)認罪時,上訴人要求裁判官輕判,因為他記不起自己做過什麼。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並非受到藥物影響犯案時的判斷力及犯罪心態。

(3)何美儀醫生日期為2006年4月27日的報告指上訴人承認停止服藥最少3個月(見第五段),與他稱犯案時食了兩片精神科藥物不乎。

(4)上訴人對何醫生說因為他沒有購物籃,所以把橙放進背囊內,他沒有意圖偷竊(見第6段),這與上訴人在庭上說受了藥物影響而不能記起事發經過不乎。

上訴理由

5.書面上訴理由指判刑太重。上訴人在庭上確認他現只針對刑罸進行上訴。

考慮

6.就無案底人士而言,一次店舖盜竊通常不會判處監禁式刑罸,但裁判官亦考慮到上訴人個人情況:他患有精神病約10年,有幻覺受陌生人跟蹤及毆打。代表答辯人的侯律師指出,從上訴人的個人及社會角度來說,判刑明顯恰當。

7.本席考慮到上訴人的病情,認為4個月的醫院令是恰當的。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侯偉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