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平 訴 寶山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生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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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本案中申索欠薪、代通知金及有薪年假補償,被告人向原告人反申索支付給原告人作為買料用途的款項。

Case No.DCCJ 1911/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u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191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1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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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蘇國平
(So Kwok Ping)
 
   
被告人 寶山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生活文化  
  (Treasure Hill Development Limited trading as Living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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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6年6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6月12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在本案中申索欠薪、代通知金及有薪年假補償,被告人向原告人反申索支付給原告人作為買料用途的款項。

2.勞資審裁處把案件轉介本院審理。被告人原本有律師代表,至2005年5月19日存檔通知書以親自行事,但於審訊日缺席。原告人親自行事。本席認為被告人已得足夠通知,決定在被告人缺席之下審訊。原告人出庭作供,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證供可靠,接納原告人為可信證人。

3.本席接納原告人的說法,指被告人並沒有在2004年11月7日把他解僱。本席亦相信被告人一直拖欠原告人的薪金,至2005年1月7日原告人接受被告人的變相解僱,因此在《僱傭條例》第10A條的規定下,原告人可得代通知金及年假補償。

4.有關被告人的反申索方面,被告人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本席予以撤銷。

5.本席裁定原告人申索得直,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欠薪$64,516.12;代通知金$20,000及有薪年假補償$2,263.01,即總數$86,779.13及相關利息。利息由2005年1月25日開始以年利率10.711厘計算,直至全數付清為止。

6.訟費歸原告人,若雙方就數額未能協議,交由聆案官評核。

  (潘兆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