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永泉 訴 家興運輸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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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次聆訊是有關《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金評核,原告人是一名跟車和運輸工人,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從十五呎高跌在地上,經診治後,發現右小腿骨折,醫生批准病假總共895天。原告人現年34歲,意外發生時33歲。

Case No.DCEC 506/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50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4年第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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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蕭永泉  
   
答辯人 家興運輸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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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6年6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6月16日

判案書

1.今次聆訊是有關《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金評核,原告人是一名跟車和運輸工人,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從十五呎高跌在地上,經診治後,發現右小腿骨折,醫生批准病假總共895天。原告人現年34歲,意外發生時33歲。

2.原告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第10及10A條向顧主申索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原告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8%。法庭於2004年7月16日判定被告人須就原告人的申索負責。原告人就評估委員會的評定作出上訴,於今天的聆訊一併處理。

3.經聆聽原告人的證供及原告人代表律師的陳詞後,本席接納原告人的證供為真實及可靠,本席接納原告人的平均月薪是$8,925,本席亦認為法庭應行使酌情權把原告人根據第10條第5項的申請延展至895天。此外,在參考了劉海權(譯音)醫生的醫學報告後,本席接納原告人喪失的永久工作能力應是15%,本席評定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賠償金額應是$8,925 X 96 X 15%,等於$128,520;根據第10條的補償金額,應是$8,925 X 96 X 15%,等於$209,824,根據第10A條的補償金額,應是$1,490,經減去被告人已付給原告人的金額$8,600後,總數是$331,234。法庭命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331,274及利息,利息從2003年8月5日開始計算,以年利率5.35厘計算,直至今天,之後以年利率10.711厘計算,直至支付為止,訟費歸原告人,若雙方就金額未能達成協議,交由聆案官評核。

4.原告人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署規則評定。

  (潘兆童)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由梁陳彭律師行律師Miss Cindy S.Y. Chan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