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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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經上訴聆訊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被撤銷,以下是本席判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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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8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04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6日 判案日期:2006年5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7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經上訴聆訊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被撤銷,以下是本席判案的理由。 控方案情 2.事件發生於早上8時多的上班時間,控方第一證人上巴士後坐於最後一排右邊最近窗口位置。控方第一證人上車後如常睡覺,約30鐘後,巴士駛到紅A大廈分站,她如常醒來看看環境,然後繼續小睡。稍後時間,她感覺到有人坐在她的左邊,辯方無爭議這人就是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繼續小睡,數分鐘後感覺到她左胸側(即在腋下胛位)共有3次被碰,每次維持2-3秒,都是在同一胛位位置。就第1及第2次,她只輕望一望,發覺沒有特別,便繼續睡;唯第3次當車駛到豪華中心附近,她感覺這次是數隻手指觸碰她,故她憂慮、緊張,推開左面的上訴人,大叫問究竟。控方第一證人見上訴人交叉雙臂在前胸,左手伸到其右身邊,整隻左手掌伸出了右臂的界線,而手掌手指鬆開。控方第一證人說她大叫後看見上訴人抬起頭,像似睡醒,跟著她走向巴士司機向他投訴被非禮。之後,上訴人亦上前,表示要到葵涌警署處理這事件。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否認她曾向巴士司機說上訴人酒醉或她被揸胸等或類似的說話。她同意有關路段不是直路,巴士常要轉彎及坐在巴士內兩旁的乘客不時會有碰撞。 3.控方第二證人是該巴士的司機,他指到葵涌後,車上有一女子上前慌張地向他表示,有變態佬借酒醉揸其胸部。 4.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裁判法官的裁斷 5.裁判法官裁定控方第二證人是位誠實和可靠的證人,而接納他當時聽到控方第一證人的確有向他說上訴人借酒醉揸她的胸等等。裁判法官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裁定控方第一證人向控方第二證人投訴時,因太緊張說錯並誇大其詞。裁判法官亦裁定乘客的姿勢(即整隻左手掌伸出了右邊雖然雙臂胸前交叉)並不算是“一正常巴士乘客坐著小睡的姿勢”。因此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的手指是接觸了控方第一證人胛位,而上訴人當時是故意的。裁判法官因此判上訴人是故意非禮控方第一證人,而當時上訴人只是假裝睡覺。 上訴理由 6.謝大律師代表上訴人提出5項上訴理由,本席認為其中第5項上訴理由是頗為嚴重的。謝大律師指裁判法官在法律上錯誤地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的「先前不相符的口供」對她的證供及控方的案情沒有任何影響。 7.本非禮案是俗稱一對一或各執一詞的案件,因此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的可靠及可信性是極為重要的。當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到她是否曾向控方第二證人說上訴人借酒醉揸她的胸類似的說話,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在庭上是否認的。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他最終的裁定,即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太緊張而說錯並誇大其詞。裁判法官亦沒有進一步解釋為何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否認她曾說過這番說話,而沒有影響裁判法官最終裁定這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的否認,可反映出她在庭上提供不真實的說話,裁判法官因此需要解釋為何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在這一方面不是不誠實,最終裁判法官認為她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可惜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處理這一方面的證據。以上的一點,加上控方第一證人在盤問時承認她當時是在睡覺,而當她第3次被碰時,她是相信“都唔知係咪有心嘅呢?”(見上訴宗卷42頁K)。 8.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是不穩妥的,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藹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卡永利律師行轉聘謝志浩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