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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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葉蘇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盜竊(扒竊)罪有罪,被判處監禁15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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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66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7月13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7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葉蘇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盜竊(扒竊)罪有罪,被判處監禁15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 控方案情 2.女警(第二証人)在尖沙嘴地鐵站外便裝巡邏,見上訴人緊貼一名女士,行動可疑,便跟隨上訴人,後入到麵包店,見上訴人走近排隊的女顧客(第一証人)旁,用手拉開第一証人手袋外面一個小袋的拉鍊,伸手入內3至4秒,第一証人不察覺。之後,第一証人離開店舖,排隊等候巴士。警員知會第一証人,第一証人見手袋小包拉鍊被拉開,但不知何時被拉開。小袋內有八達通咭,但沒有被取去。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無傳召証人。 上訴理由 4.上訴通知書只提及概括理由,即証據不足。 5.上訴人在庭上補充:
6.上訴人更指他沒有作供,是律師辦事不力。他懷疑自己曾經得罪當值律師職員,以致律師“跣”他,未盡力辯護。 考慮 7.本案涉及事實之爭,裁判官之斷案,沒有出乎証據或超乎常理,本席不見任何干預之處。 8.至於上訴人指他審訊時不作供是受當值律師陷害,他的解釋不值一信。因此,針對定罪上訴駁回。 針對刑罸的上訴 9.裁判官指出扒竊罪的判刑起點範圍是12至15個月監禁,鑑於上訴人有10次涉及不誠實的刑事紀錄。案發於2006年3月14日,上訴人於2005年6月因扒竊罪被判囚12個月,2006年2月11日才出獄,裁判官將判刑起點定為15個月監禁,無任何減免。 10.上訴人則指事主沒有損失,求法庭酌量輕判。 11.鑑於上訴人之同類紀錄,裁判官選擇判刑範圍高點,十分適合,沒有犯錯,刑期亦並非明顯過重。因此,針對刑罸的上訴亦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立恩署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