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豐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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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豐漂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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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6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6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924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7月14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7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陳豐漂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事發當日下午3時許,交通警員(第一証人)停了電單車,觀察大老山公路(往新界方向)4線情況。上訴人駕駛的士沿左三線行駛,另一架私家車在左二線與的士並排。的士亮了左指揮燈,切入左二線,私家車急煞左轉閃避,長鳴號示警,兩車最近距離約1米。的士轉回左三線,私家車轉回左二線。第一証人觀察點距離約30米。第一証人截停的士後,上訴人說:「比次機會喇,我有打燈,喺佢自己驚咋,我後尾都比佢行番先cut。」 辯方証據 3.上訴人指現場只有三線行車,他在中線,私家車在左一線。兩車差不多並排時,他打左指揮燈,但沒有過線。私家車響號,只不過怕他向左駛,他等私家車駛過後才轉線。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信納控方証人所述,拒納上訴人証詞,認為上訴人在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下駕駛。因此,判處他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5.上訴通知書指証據不足,附加理由如下:
6.在庭上,上訴人亦呈交書面陳詞,指警員口供疑點重重:
考慮 7.代表答辯人的馮律師指出,警員是否怎樣追車一點,在原審時沒有提及。其實這點亦不重要,因為事實上,警員是能夠將上訴人與另外一輛車輛截停。 8.這件案件為事實之爭,各執一詞,裁判官之裁決沒有偏離証據,亦並非超乎常理,本席不見任何干預之處。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