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炳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40/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ly 2006.
1. 上訴人陸炳開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行人過路燈的罪名有罪,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33(6) 及第61(2) 條規例,被罰款300元,限3個月內繳付。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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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4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4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3089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06年7月13日 判案日期 :2006年7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陸炳開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行人過路燈的罪名有罪,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33(6) 及第61(2) 條規例,被罰款300元,限3個月內繳付。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2.聆訊前,上訴人申請押後,原因為申請法律援助。本席見法律援助署長日期為2006年7月12日之通知書,拒絕法律援助申請。上訴人現仍申請押後,稱要向大律師公會申請免費法律服務。 3.本席不見上訴人就本案親自行事有任何不公,因此,拒絕押後申請。 控方案情 4.事發當日下午1時許,警員(第一證人)見上訴人不遵從行人過路燈處紅色燈號,橫過4條行車線及一個安全島。被截停時,上訴人指沒有汽車,他亦沒有撞倒,他要向法官解釋。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指他不知行人過路燈是甚麼顏色,起初由女警截停,問他知不知道是紅燈,他說不知,後來第一證人才出現。 上訴理由 6.上訴通知書之理由概括如下:
7.上訴人補充,究竟有一名警員或兩名警員在場是重大偏差,影響公正裁決。 考慮 8.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出上訴人橫過馬路,從未提及“走”字。而上訴人跛行,在本席前如是,他稱在裁判官席前如是,則裁判官對上訴人之身體狀況,必有適當考慮。本席不認為他跛行一點對事實裁斷有任何影響。 9.就一名或兩名警員在場這點,審訊時已經提出,裁判官信納控方證據,裁斷與証據並無任何偏差、或超乎常理。因此,本庭不會干預,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陳立恩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