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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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處罰款1,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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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1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1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315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2日 裁決日期:2006年5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6月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處罰款1,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事發時證人(1)正駕駛着的士 JZ9971,與前面一輛貨車停在羅便臣道東行線上的一個「黃格仔」前,等待交通燈號轉綠後前行。這個「黃格仔」,其實就是羅便臣道與摩羅廟交加街的交界,成十字形。無論如何,證人(1)發現,上訴人所駕駛之的士 JY9099,亦同時停在羅便臣道西行線的「黃格仔」外,亦即與他成相反方向。 3.後來,燈號轉綠,證人(1)前面的貨車向前開動,證人 (1)跟着亦隨之而行,然而,他走了約半個車身的距離,便發現JY9099突然從對面向右轉,企圖進入摩羅廟交加街,乃立刻煞掣,卻礙於路面暗斜向下,始終來不及,撞上了JY9099的左面車頭。 4.證人(1)表示,由於自己只專注着前面的路面情況,所以沒有留意到JY9099是否曾預先發出過右轉訊號。他確認的,是兩車相撞之際,原來在他前面的貨車已駛離了「黃格仔」。相反,JZ9971則約有一半車身駛了進去。證人(1)還說,他不能確定JY9099在右轉時的速度,但按一般估計應為10 至20 公里。 5.證人(2)乃上訴人後面的一名駕駛者。她證實,事發時證人 (1)那一邊的行車線正處於塞車狀態。盤問下,她確認看見JY9099右轉前曾等候並發出右轉訊號。 6.證人(3)是事發後到塲的警員。他為本案提供了草圖及確認了若干相片。前者顯示了兩輛的士碰撞後的原來位置。 辯方案情 7.上訴人表示,證人(1)前面的車輛是私家車而非貨車,而且在燈號轉綠後前行了約一個車身的距離。相反,證人(1)還保持停留了約幾秒仍沒有起動。亦因為這樣,他發出右轉訊號並扭動軚盤前行,卻在轉至一半時被突然往下衝的證人(1)撞個正着。他在盤問下表示,相信證人(1)會讓他先駛入摩羅廟交加街,是因為證人(1)停頓了數秒而沒有任何起動跡像。不過他亦承認,自己可安全右轉的估計,最終被事實證明是錯了。 裁判官的裁斷 8.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的分析,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只節錄相關部份):
本上訴 9.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簡單,就是證人(1)「講大話」。 10.上訴人指出,證人(1)從開始便隠瞞自己曾在交通燈前停車,就算給警方的書面證人供詞及在庭上的主問都沒有供出,只是到了盤問時才改口,但就前面是否有任何車輛這點又翻來覆去,所以不能信賴。上訴人堅稱,燈號轉綠後證人(1)沒有即時前行,後來卻突然衝了下來。 11.本席從謄本中發現,上訴人在結案陳詞中的確提到證人(1)在供詞上的矛盾,可裁判官在口頭判案時卻認為不重要,在書面判詞裏更隻字未提。無論如何,證人(1)的證供矛盾既是事實,那麼裁判官何以認為他的證供「直接、清楚」,就勢必成為疑問。 12.此外,裁判官在斷案時似乎忽略了以下幾點:(一)上訴人在等候燈號轉綠時已發出右轉訊號,這有證人(2)為證;(二)上訴人右轉時的速度極慢,大概只有10 多公里,這有證人(1)為證;(三)碰撞時,上訴人之的士已全然進入了「黃格仔」,證人(1)之的士則只進入了約一半,這有證人(3)的草圖為證;(四)事發時證人(1)的行車線交通擠塞,這有證人(2)為證。 13.本席的意思是,以上種種顯示,證人(1)絕對有可能沒有在燈號轉綠後即時跟隨前面的車輛開動,因為前面的交通並不暢順,而且又有「黃格仔」。此外,上訴人的車速如此緩慢,卻能整個車身駛進了「黃格仔」,這除非證人(1)真的停了下來是絕不可能的。相反,證人 (1)肯定比上訴人較遲開動,因他自己的車身只駛了進去約一半。最後,證人(1)指自己只專注前面的路面情況,而沒有看見上訴人右轉的意圖,本席亦認為不太可信,原因是後者早已發出了右轉訊號,而且羅便臣道每邊只有一線行車,那有看不見的可能? 14.總括而言,證人(1)沒有開動的可能,不能排除。既是這樣,由於交通擠塞,行車緩慢,所以上訴人趁着證人(1)停頓着的幾秒而把車右轉,本席認為是合理的,並不構成不小心。 15.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