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英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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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罪成立,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374 章 《道路交通條例》所制訂的《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11(1)(a)及第61(1) 條,處罰款450 元,附加罰款450 元,及堂費500 元,即合共1,4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74/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27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7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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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徐英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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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6月2日

裁決日期:2006年6月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7月3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罪成立,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374 章 《道路交通條例》所制訂的《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11(1)(a)及第61(1) 條,處罰款450 元,附加罰款450 元,及堂費500 元,即合共1,4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 :

「…. 在2004 年11 月23 日下午2 時24 分在宋皇臺道與北帝街的交匯處,在放置有下述道路標記的車路上,即在放置有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374 章) 附表2 第 501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連續雙白線的車路上,身為展示登記號碼 JV6990的輕型貨車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沒有確保該車輛的任何部份不橫過該車路的連續雙白線或該線的任何部分。」

3.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的分析與說明 :

「第一証人當天沿宋皇臺道左二線駕駛電單車軍裝巡邏,時速40 公里。目睹上訴人駕駛JV6990從北帝街横誇左一至左三線,駛進左四線。上訴人在越過左一及左二線時,觸犯了道路交通條例。因為左一及左二線有二條雙白線,車輛不可從左一線横越左二線(可見証物草圖1 號及2 號)。

上訴人的証供指稱他從北帝街左轉入宋皇臺道左一線,再右切入左二線,在切線過程中,只有後轆那麼小小的部份經過左一及左二線的相連白線。

他還指出第一証人當時停泊在左一線,北帝街口,並非在左二線行駛。

上訴人否認曾經横越三線切入左四線。他觀察過第二及第三線沒有車輛行駛的情況下,才駛進入左二及左三線。上訴人需要右轉才可以駛進入觀塘方向,因為左一及左二線是北行方向,往九龍城方向。

事發後,第一証人截停上訴人,把違例事項告知他,他們返回北帝街,一同觀察其他車輛從北帝街進入宋皇臺道的情況。

上訴人發現有車輛同樣違例,可是第一証人沒有作出檢控。上訴人不滿,要求第一証人之上司到場,即第二証人,第二証人同意由北帝街出宋皇臺道的大型車輛,路面空間不足,同樣違例。

縱使第二証人到場,了解情況,也不能協助上訴人,因為上訴人所駕駛的是一輛小型貨車,並非大型貨櫃車之類,不受路面空間的限制而涉及違例。

不論其他車輛是否違例,與本案無關。

上訴人亦説他已去信運輸處,指出地面的影線標記減少行車空間,運輸處已作出改善,把北帝街囗的地面影線減去,增加了行車的空間。同樣,這點理據也不能成為上訴人的答辯理據。

本席分析案情後,認定控方証人,証供誠實可靠,本席接納他的証供。

本席不接納上訴人的説話只有後尾轆經過白線。」

4.今天,上訴人提出了四個上訴理由如下 :

「(1) 本人干犯地點有別;                                                                           

(2) 控方證人PC 49258有不忠實之口供及不懂得該條法例,任意執法;

(3) 當時當地之交通標誌對公眾利益有影響及不公平,因此不可成立;及

(4) 法官偏袒警方不公平。」

5.根據上訴人在庭上解釋,以上四點,基本上都已在一審時提出過,亦即上訴人是否有作出過控方證人所指的行徑、大型車輛能否在不跨越雙白線的情況下通過上址和上址當時的影線位置是否太闊等。至於說控方證人不懂法例,意思是指他供稱,要整部車輛跨越雙白線才算犯例,並被裁判官當場糾正。說裁判官偏袒警方,亦即相信控方而不相信上訴人。

6.正如剛剛指出過,上述的問題,裁判官都已在判詞中處理過,而且結論合情合理,其他的問題則與案無關。

7.事實上,本案的關鍵,非常簡單,就是上訴人有否跨越雙白線。既是如此,裁判官一旦相信控方證人,上訴人便應罪成。控方證人是否對法例的要求完全掌握、有關的道路標誌對其他車輛是否合理等,都不能構成辯護理由。

8.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