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英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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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罪成立,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374 章 《道路交通條例》所制訂的《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11(1)(a)及第61(1) 條,處罰款450 元,附加罰款450 元,及堂費500 元,即合共1,4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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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7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7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2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6月2日 裁決日期:2006年6月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7月3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罪成立,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374 章 《道路交通條例》所制訂的《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11(1)(a)及第61(1) 條,處罰款450 元,附加罰款450 元,及堂費500 元,即合共1,4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 :
3.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的分析與說明 :
4.今天,上訴人提出了四個上訴理由如下 :
5.根據上訴人在庭上解釋,以上四點,基本上都已在一審時提出過,亦即上訴人是否有作出過控方證人所指的行徑、大型車輛能否在不跨越雙白線的情況下通過上址和上址當時的影線位置是否太闊等。至於說控方證人不懂法例,意思是指他供稱,要整部車輛跨越雙白線才算犯例,並被裁判官當場糾正。說裁判官偏袒警方,亦即相信控方而不相信上訴人。 6.正如剛剛指出過,上述的問題,裁判官都已在判詞中處理過,而且結論合情合理,其他的問題則與案無關。 7.事實上,本案的關鍵,非常簡單,就是上訴人有否跨越雙白線。既是如此,裁判官一旦相信控方證人,上訴人便應罪成。控方證人是否對法例的要求完全掌握、有關的道路標誌對其他車輛是否合理等,都不能構成辯護理由。 8.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