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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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 條,處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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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8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8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5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6月2日 裁決日期:2006年6月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7月3日 判案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 條,處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是一審時的第一被告(D1),下面則是控方的案情,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3.再下面是辯方的案情:
4.至於裁判官,他對本案有如下分析:
5.在我席前,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兩個如下:(一)本案沒有足夠證據把他定罪;(二)上訴人「覺得」網吧應有閉路電視且沒有拍得他與女事主離開。 6.非常明顯,上述的上訴理由都甚為空泛,完全不足以令本席推翻原判。尤要指出的是,上訴人在一審時有律師代表,因此有任何有利他的證據都應由當時提出,否則聆訊沒完沒了。 7.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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