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澤明及另一人 訴 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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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同意代表與訟人康泰旅行社的林大律師的陳詞,就是與訟人並非完全沒有安排整個旅程應有的節目,如要與訟人把每位4,000多元的團費全數奉還,實在於理不合;更何況上訴人的確已經接受和享受包含在五日四夜行程裏的其他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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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4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4年第45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4年第1059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5年4月27日 判決日期:2005年4月27日 判 案 書 1.本席同意代表與訟人康泰旅行社的林大律師的陳詞,就是與訟人並非完全沒有安排整個旅程應有的節目,如要與訟人把每位4,000多元的團費全數奉還,實在於理不合;更何況上訴人的確已經接受和享受包含在五日四夜行程裏的其他節目。 2.不過,問題出在這個旅行團有一個特別之處,就是旅行社曾確切地保證顧客能百分之百享用行程單上列明的所有安排,明確地承諾會做到「貨必對辦」,並基於上述保證接受上訴人報名參加這個旅行團,但旅行團最終貨不對辦。與訟人也承認沒有履行上述對行程的保證。上述保證受到的破壞,並非雞毛蒜皮的破壞,而是嚴重的破壞。本席可以想像在當時的混亂情況下,參加旅行團的人發覺沒辦法進場觀賞表演,必定感到極之失望。再者,其後團友返回車上時也沒有人向他們交代事件原因。旅行社解釋說由於沒有團友詢問,而且他們又忙於處理別的事情,所以沒有向團友説明原因;本席認爲這個藉口未免牽強。 3.現在要處理的問題,是在法律上應怎樣計算上訴人的損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是以honeybee show 這個表演節目的價值和其在旅行團行程中所佔的時間來計算。可是,這個計算損失的方法並未顧及上訴人未能觀賞表演而喪失享受其樂趣 (loss of enjoyment) 及上訴人因此而感到失望 (disappointment) 此等事實。 4.至於計算破壞合約的損失方面,法庭應該衡量合約獲得履行和不獲履行的分別,就本案而言,有關分別不僅是上訴人未能觀賞一個費用為140 港元的表演節目;因爲這是旅程中的節目,上訴人要坐飛機、住酒店,才去觀賞這個表演,所以在計算價值時,法庭不能基於上訴人已經坐了飛機、住了酒店和享用了飯食而減去這些費用。事實上,在整個行程中,上訴人需要坐飛機、住酒店、用餐後才觀賞這個表演,故此,在評估價值方面就不能只計算時間的長短或入場券的價值,還要視乎事情所牽涉的條文和背景而定。本案並非純粹涉及一個普通旅行團取消某節目這麼簡單,而是關乎一個有「百分百兌現」保證的旅行團最終未能守諾。由此看來,這點加重了破壞合約的嚴重性;本席相信這也加深了符先生和符太太當時的失望程度。 5.根據這個背景、這個條款、這件事情的始末和其後的交代等方面來看,本席認爲上訴人未能觀賞這表演節目,因而喪失了享受樂趣,及感到失望,每人應獲最低的損失賠償為2,000元。因此 ,本席接納上訴人的上訴,各上訴人可得本庭釐定的賠償金額為2,000元 ,即總數為4,000元。 6.是次上訴,並非由於符先生和符太太對法律有什麼認知 ,本席這麼說不是對他們心存不敬,而是事實上,他們所提出的法律理據確是比較薄弱。然而,陳暫委法官的判詞中並未清楚列明其他損失項目,而且上訴人獲判給的金額由原來的700多元增至4,000元,證明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是實質而有效的,因此,本席認爲他們應該獲得訟費。 7.本席把上訴人獲判的訟費評定為每人500元,其實已經考慮了他們的上訴並非全面得直這個情況。本席現以簡易程序釐定上訴人各人獲判500元訟費,即總數為1,000元。換言之,與訟人須向上訴人支付4,000元的損失賠償及1,000元的訟費,即總數5,000元。 8.倘若與訟人能於今天支付該5,000元,便無須繳付任何利息。否則,今天以後,與訟人尚未支付的金額將以法庭的判定利率計算利息。
第一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與訟人:由黃熾棠律師行延聘林美施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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