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淑貞 訴 周莹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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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懇切地希望獲得延期以便對訟費令作出上訴,她希望上訴得直便毋須支付任何訟費予原告,她在與原告的代表律師的通信中也一直表示不願意繳付任何訟費予原告,但她的申請延期上訴通知書只針對司法常務官陳爵在2005年7月26日所作的訟費令,沒有提及黃健棠聆案官在2005年7月27日作的訟費令,所以本席今早詢問她是否要就黃聆案官的訟費令提出同樣的申請,若是要的話,她便須先申請把黃聆案官的訟費令加進申請延期上訴通知書內,她說要作這申請。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A 1257/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ul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25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1257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黃淑貞  
   
被告人 周莹珠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宣判日期:2006年7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7月20日

判案書

1.被告懇切地希望獲得延期以便對訟費令作出上訴,她希望上訴得直便毋須支付任何訟費予原告,她在與原告的代表律師的通信中也一直表示不願意繳付任何訟費予原告,但她的申請延期上訴通知書只針對司法常務官陳爵在2005年7月26日所作的訟費令,沒有提及黃健棠聆案官在2005年7月27日作的訟費令,所以本席今早詢問她是否要就黃聆案官的訟費令提出同樣的申請,若是要的話,她便須先申請把黃聆案官的訟費令加進申請延期上訴通知書內,她說要作這申請。

2.她解釋因為她對常務官的訟費令的效力有誤解,誤認為常務官的訟費令已包括了她所有的訟費責任,所以沒有把黃聆案官的訟費令一併列入通知書內,本席當時接受了被告的解釋,容許被告修訂申請延期上訴通知書,以加入黃聆案官在2005年7月27日所作的訟費令,所以這經修訂的通知書是針對上述兩項訟費令。

3.本席同意被告一向以來認為陳爵司法常務官在2005年7月26日所作的訟費令是臨時的訟費令,而非正式的訟費令,這是因為她對「非正審判決」的定義有錯誤的理解,誤以為這不是正式和最終的判決,更誤以為她有權就繳付訟費的責任提出爭辯,她認為她的訟費責任最後是要由最終的審判來裁定的,她並不知道若她不同意常務官作的訟費令,她是要提出上訴的,她對她的訟費責任的理解或誤解,已在她2005年8月12日、9月27日和10月27日寫給原告的代表律師的信中清楚顯示。

4.被告更說原告的律師曾在2005年7月26日在司法常務官席前,同意一切事宜有待正式裁决頒布後才處理,但法庭的錄音並沒有這樣的記錄,不過本席同意被告可能對常務官就「非正審判決」的解釋,說賠償數額最終是由法庭核算,誤解為她的訟費責任也是在最終裁決時一併處理。

5.有關上訴的成功機會,本席參考龍劍雲聆案官於2006年6月27日頒布的裁決書。本席同意聆案官的裁决,認為被告在2005年7月11日在原告的代表律師的辦事處,曾經提出幾個合理的和解方案,有些方案更是異常地合理,若原告有合理地考慮這些方案,這宗案件應該在2005年7月11日當天或之後很快地圓滿結束了,但原告拒絕了所有的方案,所以被告可以爭辯她有否需要就原告於2005年7月11日後所耗用的訴訟費負上任何責任,本席認為被告這上訴有一個合理的成功機會。

6.但被告是在命令頒布後差不多一年後才提出這申請,而原告已於去年11月初開始處理訟費數額事宜,到今天為止已就這事宜耗用了相當數額的費用。若被告能在去年10月24日或其後一個合理期間內提出這延期申請,本席深信原告便不會在去年11月初開始處理訟費數額的事宜,而是會等待被告的申請完結後才處理這事宜。因為被告的延誤,原告已循正當程序把訟費數額交由法庭評估,並於2006年7月7日由余敏奇聆案官作出評估。

7.既然原告因被告的延誤而受到損失,本席在考慮是否容許被告延期上訴時,也須考慮到原告因被告的延誤而蒙受的損失。本席參考香港民事程序2006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6) 第58/1/9段,在考慮過上述各種因素後,認為應該容許被告在延期後對司法常務官陳爵在2005年7月26日作的訟費令作出上訴。但這延期上訴批准並不包括原告因評估訴訟費而耗用的費用,這些費用被告是必須要支付予原告的。

8.本席因應原告代表律師的要求,把這上訴押後到另訂的日期才處理。

9.有關就黃聆案官在2005年7月27日作的訟費令的申請,本席在聆聽過法庭的錄音後,知道這訟費令是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而作的,所以被告沒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所以本席不給予被告延期對這命令上訴。

10.有關今天申請的訴訟費,本席將其押後以待正式上訴後一併處理。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簡松年律師行律師陳潔燕女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