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馬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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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05年8月1日展開本訴訟,要求法庭頒布以下命令或濟助: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A 1492/2005[2006] 1 HKLRD 75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ul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49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1492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律政司司長  
   
被告人 馬桂珍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 2006年7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7月24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在2005年8月1日展開本訴訟,要求法庭頒布以下命令或濟助:

“(1) 禁止馬女士進入各級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範圍,除非事先獲得有關法院的明文批准、或馬女士需要出席聆訊、或應法庭傳訊,則作別論,而在該些情況下,就高等法院而言,馬女士只可使用由高等法院大樓地下的公眾出入口乘電梯往返指定的法庭或地點;

(2) 禁止馬女士用電話接觸各級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任何法官或法院職員,除非事先獲得有關法院的明文批准,則作別論;

(3) 馬女士只准以書面及郵遞方式,向法院作出查詢、或申請存檔任何法庭文件、或申請排期聆訊,而法院亦只需以書面回覆馬女士的查詢或申請,除非有關法院另有明文指示,則作別論;

(4) 強制令有效期為3年,律政司司長可隨時因應需要,向法庭申請擴展本強制令所涵蓋的地域範圍,或延展本強制令的有效時限。”

2.原告人在2006年1月20日,以被告人並無送達抗辯書為由,依《高等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7(1) 條規則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頒布上述的命令或濟助。

3.被告人在本申請聆訊時雖曾出庭應訊,但她的陳詞的內容,基本上僅屬侮辱原告人或其他人士之言詞,並無合理抗辯理據。

4.本席同意原告人呈交的陳詞撮要,尤其以下幾點:

(a) 申索陳述書已送達被告人;

(b) 與本申請有關的法律文書,亦已送達被告人;

(c) 申索陳述書所述的事實,已確立被告人的無理訟,干擾司法公正運作及妨擾公眾的作為;

(d) 以被告人過往的不當作為,及現階段的情況及資料而言,強制令的有效期,應為3年。

5.故此,本席依本申請作出命令(包括訟費命令)。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律政司司長轉聘區慶祥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自行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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