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馬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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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05年8月1日展開本訴訟,要求法庭頒布以下命令或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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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49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149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 2006年7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7月24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在2005年8月1日展開本訴訟,要求法庭頒布以下命令或濟助:
2.原告人在2006年1月20日,以被告人並無送達抗辯書為由,依《高等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7(1) 條規則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頒布上述的命令或濟助。 3.被告人在本申請聆訊時雖曾出庭應訊,但她的陳詞的內容,基本上僅屬侮辱原告人或其他人士之言詞,並無合理抗辯理據。 4.本席同意原告人呈交的陳詞撮要,尤其以下幾點:
5.故此,本席依本申請作出命令(包括訟費命令)。
原告人:由律政司司長轉聘區慶祥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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