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康國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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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528/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Jul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52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52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4年第197號)

原告人/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
第一申請人
林康國
(LAM HON KWOK POPY
 
第四被告人/
第二申請人
簡國祥
KAN KWOK CHEUNG)
 
第五被告人/
第三申請人
詹輝強
JIM FAI KEUNG)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6年5月23日,6月5日及6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7月21日

勘誤

上訴法庭2006年7月21日的判案書應更正如下:

1. 第7頁, 第14段, L至 Q行更正如下:

“14. 本席認為包括第三、第四及第五被告人在內的香港居民就他們與別人的私人電話交談或會面交談的內容(包括在公眾地方所進行的交談,其目的只是會說給對話人聽的,而交談聲浪只是會給對話人聽到及不會讓在這些交談人士以外的第三者聽得到),是擁有合理期待這些只是屬意說給對話人聽的談話是屬於私人通訊及這通訊是存有私隱及不會被政府偷錄。…… ”

2. 第17頁, 第1及第2分段, D至 F行更正如下:

“第一組因素關乎被告人與國家人員之間討論的性質,國家人員有沒有積極地覓求信息,致使該項討論可被定性為與訊問類同,或他/她處理討論中其自己的部份時的表現是否像一個被告人心目中扮演線人角色的人所通常會表現的? 這議題的焦點不是說話的模式,而是有關的談話是否形同盤問功能。

第 2 組因素關乎該國家人員與被告人之間關係的性質。該國家人員有沒有濫用該關係的任何特徵進行迫供。該國家人員與被告人之間有沒有信任關係?被告人是否對該國家人員負有任何義務或他是相對脆弱的一方。國家人員是否操縱被告人使他到了一個更會可能說話的精神狀態 。

…… ”

日期:2006 年 7 月28 日

  上訴法庭張法官書記麥健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