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怡科策略有限公司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W 251/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July 2006.
1. 這個清盤呈請,由戴爾(中國)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怡科策略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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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 25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6年25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2006年7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7月31日 判案書 1.這個清盤呈請,由戴爾(中國)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怡科策略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呈請是基於2005年8月16日,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5年第3287號對公司作出的得直判決。法院裁定,公司需要支付呈請人的款項,為HK$298,580.00,附帶利息及固定的訟費HK$1,380.00。 3.2005年9月9日,呈請人對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追討上述的欠款。由於公司沒有支付,呈請人在2006年5月23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公司清盤。 4.代表公司的董事連文發先生向本席陳述,要求把呈請押後,讓公司召開債權人會議,希望與債權人達成一些和解或債務重組的方案。連先生又陳述,公司最大的債權人,佔公司債項約HK$8,000,000.00,也沒有向公司追討。此外,公司現在仍然營業,有一定的收入。 5.呈請人方面,卻不願意與公司達成任何和解協議或商討,要求今天把公司清盤。 6.公司並沒有提出任何証據,足以反映大部分債權人的意願。本席也不認為,連先生所提出的事項,可構成合理地反對清盤呈請的理由。 7.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公司也確實沒有能力清還。在這情況下,本席必須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呈請人:由蘇姜葉冼律師行轉聘莊廣燦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由公司董事連文發先生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