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d Ford Technology Ltd 訴 Ng Tai 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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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倚賴一張與被告人簽訂的貸款協議,在此情況之下,被告人需要向法庭證明有一個可供爭議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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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148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1482號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6年7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7月28日 判案書 1.這是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的簡易程序勝訴令申請。 2.原告人倚賴一張與被告人簽訂的貸款協議,在此情況之下,被告人需要向法庭證明有一個可供爭議的抗辯理由。 3.被告人指,有關的貸款協議只不過是被告人與前僱主之間,就被告人的薪金安排的一部分。被告人在法庭面前所提及的前僱主是一間叫做Sun Link的公司,法庭理解到被告人在勞資審裁處向一間叫做Hoover Technology Limited作出申訴。根據被告人所講,Hoover Technology Limited是Sun Link整個集團的一部分,是一間附屬公司,所以被告人解釋說此訴訟,可以視Sun Link為他的僱主,雖然這與被告人在勞資審裁處作出的申索是有一定的矛盾。 4.被告人的講法是由於當時他的舊僱主不能支付部分被告人協議之下的薪金,所以作出特別的安排,以bonus(花紅)或者options(認股權)的形式去支付部分被告人原先六萬元的薪金。在此情況之下,被告人的舊僱主應承被告人會替被告人安排一個貸款,被告人只需要在收到有關的花紅或者options的款項之下,才作出還款。 5.被告人的講法是原先的草擬貸款協議文件的借款人是Sun Link,而不是原告人,後來經過修改,另一個草擬版本才改為原告人。被告人亦都聲稱當時不知道原告人並非集團的一部分。 6.法庭在考慮被告人的抗辯理由後,注意到在有關的協議裡面,清楚寫明借款人是原告人,並非其他人。原告人是一間有限公司,擁有一個獨立的法人身分。被告人和他的舊僱主,無論是Hoover或者是Sun Link之間的任何協議,在法律原則之下,並不影響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所簽訂的協議。法庭在考慮白紙黑字的協議的時候,一般來說,並不會係考慮與白紙黑字協議內容相違背的一些口頭證供。在此件案來說,就借款人身分,協議訂明是原告人,並非其他人,法庭不應該接納任何證供涉及借款人並非原告人,而是其他人。法庭亦考慮到在雙方提供的一些電郵紀錄裡面,被告人亦都曾經就住更改借款人身分作出諮詢,明顯地,被告人清楚知道借款人已經改為原告人,亦是在知道這情況之下,簽訂借款協議的。 7.在以上理由之下,法庭看不到被告人就住原告人倚賴有關的白紙黑字的貸款協議的內容向被告人申索,被告人是有任何的抗辯理由,因此,法庭認為應該根據協議,原告人就此申請勝訴,法庭登錄勝訴令,命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所申索的$123,935.30與及利息,利息根據協議,以年息15厘計算,由2006年2月22日計起,直至全數支付為止。 (法官與與訟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的申請事宜) 8.訟費歸於原告人,訟費是有關整件案件,包括今次申請的訟費,歸於原告人。 (法官與被告人討論有關訟費的申請事宜) 9.案件的訟費包括本申請的訟費係歸於原告人,以彌償基準計算。若雙方未能就數額達成協議,交由訟費聆案官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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