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鶯 訴 安恒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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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3月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鮑晏明頒令陳鶯女士破產。陳女士不服,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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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 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114號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 2004年第100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聆訊日期: 2006年7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8月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3月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鮑晏明頒令陳鶯女士破產。陳女士不服,現提出上訴。 2.針對陳女士的破產申請,由安恒柱先生提出。安先生因一宗工傷事件在區域法院向陳女士索償成功。陳女士不服判決,曾向上訴法庭上訴,但失敗。最終陳女士要支付僱員補償4萬7千多元給安先生,另加利息及訟費,數額近50萬元(以下統稱債項)。 3.陳女士沒有支付上述債項,故遭安先生入稟法庭申請陳女士破產。 4.陳女士曾要求以分期付款清還債項,但未獲代表安先生的法援署接納。 5.陳女士沒有及無力清還債項已是不爭事實,但陳女士指鮑法官在作出破產令前,沒有詳加考慮她要求分期償還債項的建議,故構成偏見。陳女士強調曾積極和法援署聯繫,尋求和解方案,但不成功。她表示願意從每月收入6,500元中還款5,000元,故能在10多年後,即她60多歲時,清還全部債項,包括利息。 6.陳女士亦強調她在另外一宗民事訴訟向另一被告人追討一筆不少於200萬元的款項。陳女士表示只要法庭容許她6 – 10個月時間,當她勝訴時,定會一次過清還債項和利息。 7.陳女士亦強調債項大部份是法援律師費用,屬政府公帑,針對她的破產令會令公帑受損,亦無助政府減少財赤。陳女士請求法庭兼顧人情,取消針對她的破產令。 8.債項是公帑與否和案件無關。安先生是債權人,而陳女士欠他的僱員補償和訟費的事實和數額都無爭議。當陳女士無力清還債項時,安先生有權申請她破產。 9.即使債項屬公帑,亦不影響法庭處理事件的方法。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作為債權人的權益和一般私人或私人機構相同。它們亦有權行使債權人的權益申請一名未能清還債務的欠債人破產。法庭對有關申請亦會一視同仁。 10.陳女士指若在另一宗訴訟勝訴時,她便能一次過清還債項,這只是她一廂情願的想法。有關案件何時了結和陳女士是否能勝訴都屬未知之數。她要求用10多年時間,每月清還5,000元的方法清還債項和利息,亦非合理的還債安排。上述還債安排,債權人不予接納也並非不合理。法庭不會因債務人提出該不合理的解決方法而否決一項針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法庭更無權強制安先生接納該解決方法。 11.本庭已經考慮過案件的背景詳情。陳女士提出的論據都不足以令法庭推反針對她的破產令。 12.鮑法官頒下針對陳女士的破產令正確。本庭駁回陳女士的上訴。由於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加上案件的背景和與訟人的狀況,本庭不作出訟費命令。上述訟費判令,屬暫准判令,會在本判案書頒下14天後作實。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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