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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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6年3月2日,上訴人張彤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判官姚勳智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

Case No.HCMA 318/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Aug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31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1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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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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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6年7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8月10日

判 案 書

1.於2006年3月2日,上訴人張彤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判官姚勳智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

2.上訴人對定罪提出上訴。

3.以下為裁判官之裁決理由書及判刑原因節錄:

控方傳召兩個名證人作供,主要是事主袁竣英,與及另一名警員。控方案情指被告與第一控方證人以往是男女親密朋友關係,但被告竟在第一控方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攝錄了他與第一控方證人以往性行為的影帶。雙方分手後,被告將它製成一些照片,透過手提電話傳送到證人的電話中威嚇證人,要求復合,否則會下載這些照片在網站,使她名譽受損。」(第三段
控方第一證人袁竣英作供,她任職文員,自99年開始與被告發展為情侶關係,到05年初分手,其後被告不斷致電予她,到了05年9月23日下午七時許,證人的手提電話收到傳送來的照片,顯示出是她與被告性行為的照片,她感到很驚慌,沒有想過會有這些照片。相隔數分鐘後,她又再收到另一張同類型的照片,她指出被告之前也曾提及會將這些照片顯示的情況下載上網,但證人一直認為被告根本沒有這些照片,被告以往也曾提及會下載照片到證人公司的網址,使她丟掉工作。」(第七段
同日晚上,證人報警,但數天後才能錄取口供,期間她曾與被告再通電,在9月24日晚上。主要是她向被告確認和問及為何會有這些錄影帶的事宜,被告在電話中要求證人外出,若不出來的話,就會下載上網,證人央求被告不要如此,但被告反要求證人須如以往一樣,證人意會到被告作要脅的是須與他發生性行為,證人因為暗中已報警求助,因此沒有應允被告。」(第八段

4.以下是代表上訴人潘展超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

上訴理據一:原審法官將控方證人的證供弄錯了或者是錯誤理解為控方證人只是『暗中報警』。 
  上訴理據二:控方證人的證供多處出現前後自相矛盾,但是原審裁判官仍然錯誤地接納為誠實可靠。 
  上訴理據三: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控方証人對上訴人深藏怨恨,惡意,存心陷害上訴人。 
  上訴理據四: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對證供的評核和裁斷所提及的解說並不適合,或者是不合理。 
  上訴理據五:綜觀案情和證供的整體情況,將上訴人定罪予人有不安全及不穩妥的感覺。」 

5.裁判官在判案理由中,詳細地敍述案件的背景以及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關係。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及一名警員的證供。

關於上訴理由一

6.本席考慮有關案情後,同意高級政府律師萬德豪回應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控方第一證人從來沒有在收到上訴人發出的親密照片後,向上訴人透露她曾經就此事向警方報案;而事實上,她確實已經通知了警方。故此,裁判官所謂的『暗中報警』一說,並無不妥。」「暗中報警」之所以沒有不妥是因為若果證人不是「暗中報警」,上訴人便可能會把親密相片上載上網,而損害證人名譽。

關於上訴理由二

7.上訴人代表潘大律師舉出了一些例子,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自相矛盾,但原審裁判官仍然錯誤地接納為誠實可靠:

(a) 上訴人代表潘大律師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發出的手機短訊之目的前後不一致。本席同意控方代表萬律師的看法:因為辯方律師在開始盤問時沒有提及發短訊的日子,所以證人記不起有關短訊的內容。當辯方律師後來指出該短訊日期是9月25日,她才記起發短訊目的是不想上訴人公開她們的親密照片。有這樣的情況實不足為怪。 
(b) 上訴人代表潘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說不會打電話給上訴人,但記錄題示控方證人曾多次至電給上訴人。有關這一點,本席同意控方代表萬律師的意見,控方證人有否在其他時間打電話給上訴人根本不是本案重點。另一方面來說,就算控方第一證人有多次打電話給上訴人,由於控方第一證人害怕上訴人將有關照片上載於網上,至電給上訴人告訴他不要這樣做或故作友好討好他亦不足為怪。 

8.至於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自相矛盾及原審裁判官是否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為誠實可靠這兩點,由於裁判官已聽取了控方第一證人及該名警員的證供,並親身觀察他們作證時的表現,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與該名警員是誠實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繼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對事實所作的裁斷。上訴法院既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證,如非對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的疑問,當不應該干擾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今次並非特殊情況,故此本席不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對事實所作的裁斷:「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

關於上訴理由三

9.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代表潘大律師的第三項上訴理據:「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控方證人對上訴人深藏怨恨,惡意,存心陷害上訴人。」是一項非常嚴重的指控。同時,本席同意控方代表萬律師回應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實質證據支持控方第一證人對上訴人有怨恨之心或對上訴人有存心陷害之心。

關於上訴理由四

10.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對證供的評核和裁斷所提及的解說是適合和合理的。以下回應上訴人代表潘大律師舉出的一些例子:

11.本席同意裁判官就裁決理由書第20段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見解:「有關以往日子,他們分手或決裂的程度各樣問題,並非此案主要的關鍵所在……要描述以往一些特定日子,究竟感情決裂到了那方面的情況,有所偏差一點也不奇怪。」

12.本席同意控方代表萬律師回應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上訴人也批評裁判官以「真情流露」來形容控方第一證人的作供。這一形容詞是裁判官聽完她的證供後的感覺,而絕非上訴人所謂的裁判官對證人的行為舉止過份倚重的表現」。 

13.本席同意控方代表萬律師回應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因為第一證人了解被告的性格及經過多年的親密接觸,裁判官認為第一證人說上訴人要她外出即是表示有與她發生性行為的潛台詞並不是誇大事實。

14.綜合以上各點,本度認為裁判官對證供的評核和裁斷所提及的解說並沒有犯任何錯誤。

關於上訴理由五

15.綜觀整個案情和證供的整體情況,將上訴人定罪並沒有予人有不安全及不穩妥的感覺。

16.本席看完有關的錄影帶後同意原審裁判官的看法,相信控方第一證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上訴人錄影他們的性愛過程。原因包括在錄影帶開始頭一段時間只錄影沒有人的床舖,在錄影過程中大部份時間只是影著上訴人背部及臀部,在錄影帶顯示上訴人及控方第一證人臉部的片段中也只有極短時間是清楚看到他們的臉龐,部份時間他們的頭部更超越了鏡頭範圍。從以上原因來看,控方證人不像知道自己當時正被錄影,相對來說錄影帶更像是在該證人不知情下被偷拍的。本席的意見和原審裁判官的看法一致,不相信控方第一證人會冒著記錄了她與上訴人的性行為的影帶公諸於世的情況下,對上訴人作出陷害。

17.本席認為證供中並沒有使本席對定罪產生任何疑點,因此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陳淑雄律師行委派潘展超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