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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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6 年1 月17 日,上訴人陳家賢在沙田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判官黃汝榮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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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0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0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1420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8月2日 裁決日期:2006年8月11日 判案書 1.於2006 年1 月17 日,上訴人陳家賢在沙田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判官黃汝榮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2.上訴人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以下節錄裁判官之定罪理由書第一頁之最後一段:
上訴理由 4.代表上訴人黃敏杰資深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有三點,以下是節錄自「經修訂的上訴人不服定罪的已完備上訴理由」:
關於上訴理由一 5.代表上訴人的黃敏杰資深大律師舉出一些例子,以證明「裁判官於判定上訴人有罪時,錯誤地理解案中的重要證供。」本席認為其中最決定性及最值得考慮的一點,是「裁判官是否認為控方首證人有親眼看見自己臀部被捏」及「控方首證人是否真的有作供證明她親眼看見自己臀部被捏」的一點。如果一方面「裁判官認為控方首證人有親眼看見自己臀部被捏」及「控方首證人沒有作供證明她親眼看見自己臀部被捏」那麼結論便應該是「裁判官於判定上訴人有罪時,錯誤地理解案中的重要證供。」 6.本席考慮有關案情後 ,結論是同意代表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裁判官於判定上訴人有罪時,錯誤地理解案中的重要證供」。
關於上訴理由二 7.代表上訴人舉出一些案中事項作為例子及引述另一些案例 ,以證明「裁判官否納被告證供不合理及與證供相違背。」例如黃資深大律師舉了數個裁判官的意見之例子以證明上訴理由二:
以上裁判官的意見大律師分別作出了詳細的回應及反駁,以說明上述意見不合理之處及對上訴人種種不公平的理由。 8.然而本席認為由於裁判官已聽取了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並親身觀察他們作證時的表現,裁判官有責任評估上訴人證供的可信性,另一方面裁判官亦有資格否納被告的證供。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對事實所作的裁斷。上訴法院既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故此對於裁判官否納上訴人證供是否不合理及是否與證供相違背這一點,本席不會作出評論。 關於上訴理由三 9.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上訴理由三內詳細指出:
10.本席認同上一段第 (a) 點所作的理據,而本席連同考慮過上一段第 (b) 及第 (c) 點後認為第 (b) 及第 (c) 點結合反映了裁判官忽略上訴人於事發當日被捕後及被警誡下與上訴人在庭上作供的辯護理由有著一貫性。亦由於同一理由,本席認為上訴人代表提出的第三個上訴理由合理及成立。 結論 11.綜觀整個案情和詳細考慮過上訴人代表提出的三個上訴理由,本席認為考慮判案的重點在於上訴理據一,即裁判官於判定上訴人有罪時,是否錯誤地理解案中的重要證供。正如本席在之前分析上訴理據一的時候,認為裁判官確實有錯誤地理解案中的重要證供,再加上考慮第三上訴理由,因此本席認為將上訴人定罪有予人有不安全及不穩妥的感覺。 12.本席宣判上訴得直,推翻原有的判罪。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柯廣輝律師事務所委派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及何兆文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