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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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劉世全被控一項管有偽造旅行證件和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 他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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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9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 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5年第49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5年第777號)
聆訊日期: 2006年5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5月2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劉世全被控一項管有偽造旅行證件和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 他否認控罪。 2.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漢璋裁定申請人兩項罪名都成立,判他每項罪名入獄3年9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判刑,曾提出上訴許可,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 3.2006年2月22日,上訴法庭鄧國楨法官拒絕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仍不服,而重新提出其上訴許可申請。 4.2005年5月28日,申請人和另外三名國內公民,經不同邊境管制站進入香港,並一起進住旺角一所賓館。 5.該三名國內公民抵港前,和一非法集團協議透過他們的安排,先抵香港,然後利用偽造香港特區護照進入美國。他們承諾會每人支付50萬至55萬人民幣的費用給該非法集團。 6.2005年6月1日,該三名國內公民先利用中國護照由香港飛往巴基斯坦首都卡拉奇。 7.申請人則帶同三套為該三名國內公民安排的偽造香港特區護照和身份證前往香港機場準備飛往卡拉奇和該三名國內公民會合,然後將該三套偽造護照和身份證交給他們。 8.但申請人在機場被海關人員截獲,而該批偽造證件亦被搜出。 9.申請人亦是國內公民,在一電子廠任職副經理。他聲稱並非偽證集團成員,只是遭人利用。他指自己曾認罪,不知為何仍要審訊。他亦指在2006年2月26日鄧法官沒有給予他足夠時間自辯。他指事件只會導致他得到1,000美元的報酬。他亦指有相同案件的判刑較他的判刑為輕。 10.涉及偽造旅行證件的罪行極為嚴重,影響香港的國際聲譽,亦可能導致持香港旅行證件的人士在旅行時不便。 11.一般個人管有或行使偽造旅行證件罪行的量刑基準約為2年3個月至3年(見HKSAR v Pak Wan Lung[1999] 3 HKLRD 113, R v Plum unrep. CACC 149/1991, R v Lie Kwet Tjoen unrep. CACC 474/1989等案),但和一般管有或行使偽造旅行證件不同,申請人並非自己使用偽證而是協助偽證集團,供應偽造旅行證件和香港特區身份證給多名意圖非法入境美國的人士。申請人的罪行比一般管有偽造旅行證件的罪行更為嚴重,判刑亦理應較重。在 R v Jiang Shou Fa CACC 380/1996案,被告人管有及串謀管有多張偽造護照,上訴法庭認為適當量刑基準是6年。 12.本案涉及三張偽造香港特區護照和三張偽造香港特區身份證,亦屬同類案件較嚴重的例子。原審法官認為重判申請人是打擊國際偽證集團的有效途徑是合理及正確的。 13.申請人指自己曾認罪,並非正確。他的同謀中有兩人認罪,他和另一被告人是否認控罪而被定罪的。 14.原審法官採納的4年量刑基準不屬輕判,但亦非明顯過重。原審法官因申請人在香港沒有犯罪記錄,亦已將刑期扣減3個月。 15.最終的3年9個月整體刑期並非明顯過重,沒有扣減餘地。 16.本庭亦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謝家樹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