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18510/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06.
1. 其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其士 」)是大角咀一中小學地盤(下稱「 該地盤 」)建築工程大判,並將其中安裝電器工程(下稱「 該工程 」)下判予二判原告人。原告人依據一份日期為1999年8月28日的分判合約(下稱「 該三判合約 」)將該工程以港幣3,368,000元連工包料下判予三判信寶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信寶 」)。根據一份日期為1999年10月5日由梁鴻威先生(下稱「 梁先生 」)代表信寶和被告人(即捷雅工程公司東主)簽署的工程合約(下稱「 該四判合約 」),信寶以港幣2,000,000元下判該工程給四判被告人,由被告人聘請工人進行,信寶仍負責提供物料,但分期批糧預算表只供參考,一切視乎該工程進度而決定。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