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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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5 年5月20 日上訴人黎安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被裁定一項「開啟車門對他人造成危險/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200。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08/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60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0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25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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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黎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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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7月25日

裁決日期:2006年7月25日

判 決 書

1.於2005 年5月20 日上訴人黎安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被裁定一項「開啟車門對他人造成危險/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200。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主要的上訴論點是:

(1) 駕駛單車的李先生因當時載貨而影響他的視線;及

(2) 警方沒有替李先生進行酒精測試。

3.就上訴論點(1),在原審時上訴人亦有向裁判官提出。裁判官認為這不是一個令他有合理疑點的問題。當時上訴人曾盤問李先生關於這問題,李先生否認他的貨物會影響他的視線。

4.關於上訴人的論點(2),警方應為李先生作酒精測試,根據法例警方當時沒有任何職責需要這樣做,亦沒有任何理由懷疑李先生事前曾飲酒,因此警方沒有為李先生作酒精測試是正確的。

5.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譪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