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utai Industrial Co Ltd 訴 Cheung Shing Ngok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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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申索維修拱門及圍牆之費用,第一被告人受聘於第二被告,職業為總經理。第二被告為HV2879之註冊車主。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1873/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Aug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187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2004年第187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YIUTAI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 原告人
   
  CHEUNG SHING NGOK 第一被告人
  SUNNY CHEMICALS (H.K)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審訊日期﹕2006年  8月9 - 10日

書面陳詞:2006年  8月17日

判決日期:2006年  8月 23 日

判決書

1.原告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申索維修拱門及圍牆之費用,第一被告人受聘於第二被告,職業為總經理。第二被告為HV2879之註冊車主。

2.原告人是旭龍別墅的業主,地段新界青山道青龍頭。

3.於2000年11月25日凌晨2時,第一被告人駕駛HV2879撞毀原告人物業之正面拱門之右牆腳,(損毁情況可見於照片P32)。

4.第一被告人於2001年8月21日被法庭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5.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法律責任問題。2004年6月3 日雙方同意並獲法庭裁決原告人在法律責任的問題勝訴。

6.故此本案審訊之主旨是評估原告人修復有關損毁的拱門及兩邊圍牆的賠償金額。

7.原告人在狀書中申索為 $454,860元。

8.在審訊當天,本席最後只須處理10項維修項目。

i) 原告人放棄追討增加項目 $13,870元。 
ii) 被告人願意支付“提供及安裝不銹鋼雙趟門 $50,000元”。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 $45,000元。) 

9.雙方亦有專家報告存檔及傳召相關証人。

原告人的証人包括:─ 
  証人一:陳新傑 
  証人二:劉永威 (專家証人) 
被告之証人: 
  証人三:彭志誠 (專家証人) 

10.本案中除了10項費用備受爭議外,最重要爭議的事實是整個拱門是否應該重建,及兩邊圍牆是否應該翻新,正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有關費用是否應納入為被告人支付的範圍內。

11.2000年11月25日,由意外造成的損毁是不爭議的事實。

12.第二証人的專家履歷可見於 P.28。他自1997 年起亦在理工大學教授樓宇維修及結構的問題。對於這道拱門是否因裂痕而有下塌的危險,對於第二証人來說,是他專業範圍之內。

13.反觀第三証人沒有這方面的專長。因為他是一名專業估算員 (Quantity Surveyor)。

14.第二証人說,有一道 “through crack”在拱門上,p.35 清楚見到一道裂痕,p.33亦見到一道裂痕。第二証人指這道裂痕由拱門正面相連至拱門後面。原因是牆身受到猛烈撞擊出現拉扯所產生的裂痕,因此該拱門有存在下塌的危險。

15.第一証人指該裂痕是意外後才出現的,第一証人同時指出判頭「勝哥」曾經對他說,這拱門有下塌的危險。

16.第三証人在作供時指出,在修補拱門牆腳時,亦要支撐拱門以防下塌的危險。

17.第三証人指出,磚牆拱門比石屎拱門更堅固,從而可想而知這次意外的撞擊力非常猛烈。

18.再加上這道拱門上的一道裂痕,明顯是新鮮,第三証人認為這道裂痕可以表面修補,批灰及補油便可,這說法明顯是治標不治本。本席接納第二証人的說法,拱門有下塌的危險。必須拆卸以再重建。

19.問題因此引伸拱門兩邊的牆是否應該同時翻新,改善外觀。

20.P33 相片,可見舊的外牆面貌,與新的面貌明顯已升格及作出重大的翻新工程。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是基於 Chan Fei Lung 一案的見解。

21.根據 Chan Fei Lung v Mansion Products Ltd & others [1990] 1 HKC 504一案,p 507 法庭有以下見解:─

“It follows from that I consider it reasonable for the plaintiff to carry out repairs and decorations to a standard commensurate with the standard of the property.  However,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the plaintiff has carte blanche to re-decorate that whole of the exterior of his home, or its surrounding wall, at the expense of the defendants.  On the other hand, for example, for the reasons aforesaid, I do not consider that it was unreasonable for the plaintiff to decorate the garden wall and ironwork on top of it to an extent greater than the immediate damage so that the damaged part blends in with the whole.” 

第一項:拱門重建 ($61,750)

第五項:剷去原有牆身批盪灰水,內外牆身重新拉直平水,批盪英泥沙。 ($19,000)

22.第二証人認為拱門落石屎圓拱大門約 $65,000元。

23.第三証人認為 Design Beyond 裝修收費 $440,990 元+ $13,870元是合理的。報告亦同意在重建拱門的金額為 $74,750元。其報告於第50頁:

“In the event that whole portal of the entrance have to be demolished and re-built full-sum of HK$ 74,750. in the quotation is allowed……” 

24.在盤問時,第三証人 指稱 $74,750元已包括了所有工序,由拆拱門,釘板,落石屎、批灰及油漆等。Design Beyond 指 $74,750元只是重建拱門,不包括批盪灰水、英泥沙及油漆在內。

25.本席認為第三証人之証供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i) 當他在撰寫報告時,目的在評估 Design Beyond 是次維修工程之工序及金額是否合理。 
(ii) 第二証人一邊同意 Design Beyond 價錢 $440,990元 合理,另一邊卻說 $74,750元已包括了所有工序。他的証供明顯有互相排斥之嫌,不被本席接納。 

26.本席接納第二証人之評估。原本的拱門以磚頭砌成。第二証人指出石屎拱門比較貴5% ($65,000 x 5% =  $3,250) ,因此拱門重建價值應該為$61,750元 ($65,000 - $3,250)。

27.拱門前後面積約 800 平方呎,故此牆身批盪灰水:─

800呎 x $20 = $16,000元。

28.其餘牆身之批盪灰水,以融合新拱門之面貌,本席批准:-

600呎 x $20 x ¼ (25%) = $3,000元

第六項:拱門的瓦片及牆身瓦片 ($13,500)

29.拱門20呎,牆身兩邊 40 呎。拱門頂的瓦片,第三証人說法可以重用,損耗頂多 5%,甚至不用買新瓦片,只是把破壞了的瓦片放在不起眼地方,抆灰及填上色便可,第二証人應為在拆的過程中瓦片必會損壞,不能重用。本席認同第二証人的說法,第三証人指出可以重用的說法並無實際經驗,而且他忘記了這是一座豪華獨立屋,佔地一萬呎,內置泳池、花園及停車間,若果要求戶主採用破爛瓦片放在其拱門上,明顯與該物業價值不相稱,亦不合乎身份。

30.本席批准以 $450 / 呎 x 20 呎 = $9,000元作為拱門的瓦片安裝及提供。至於其餘 40 呎,明顯是改善工程部份,亦是把改善外貌融合拱門的新面貌,本席批准¼ 的申索:─

$450 x 40 呎 x ¼  (25%) = $4,500元。

第七項:圍牆雙面及大小拱門邊噴石頭漆 ($48,000)

31.第二証人指出石頭漆為拱門灰色 (似麻磚部份) 及半車輪狀的部份。

32.Design Beyond 收取原告人 $78,000元。

33.第二証人認為 $72,000元才是合理價。

34.第二証人同意原本的拱門及圍牆並沒有石頭漆,只有油漆。

35.第三証人認為以 $10/平方呎油上白油漆才是合理價。拱門前後幅共800 平方呎,即是:─

$10 x 800 = 8,000元。

36.第三証人的証供,搖擺不定,他同意Design Beyond 報價合理,即說 $78,000元是合理價,那麼石頭漆的費用是 $70,000元 ($78,000 - $8,000)。

37.本席認為單是石頭漆 $70,000元反而不合理。

38.本席同意第二証人評估之金額為 $48,000元。

第十項:圍牆外造花槽 ($2,500)

39.雙方同意花槽共 40 呎長,兩邊花槽各長 20 呎。

40.在正門的右方 花槽因為行人入口而截斷了,即說拱門正面右邊有兩組花槽,花槽表面亦鋪蓋了麻石磚。

41.第二証人 認為在拆拱門時,花槽會被毁壞,故此 40 呎花槽的重建費用為 $10,000 元。

42.第三証人卻認為花槽只有小小損毁,可以“拍膊頭”找工人在修補拱門時作修葺便可,不用支付仙毫,頂多支付 $100元,可是一時又說 $2,000至 $3,000元便足夠,第三証人的証供,給予本席的印象是把維修工序減至最低,不理會整體環境因素,賠償金額盡量維持不變,所有工序可以納入他認為可支付的金額內,可謂「包得就包」。

43.由於花槽的外圍已鋪蓋了麻石磚及比從前的花槽美觀,本席批准原告人申索 $2,500元。

第十一項:安裝電源線路 ($27,000)

44.第二証人認為線路在拆卸拱門時已受到破壞,故此必須重新安裝接駁。$27,000元是合理價。

45.第三証人認為損壞了線路再重駁便可以再用,無必要重新安裝線路。再者,原有的電線是外露的,並非藏於磚牆內,因此意外不可能導致線路損毁,$5,000元之維修費用已足夠。

46.本席不認同第三証人的看法。

1) 以每工人每天工資 $700元計算 (第二証人提供資料) 以 $5,000元維修接駁電線,即說一名工人要用七天的時間來作維修,那麼損毁的情況可不輕微。 
2) 電動的扇門是連接電線才能得以啟用。該兩扇門已遭損毁,從而推論電路亦大有可能損毁。 

47.本席接納第二証人的說法,裁定有必要重新安裝線路。批准 $27,000元申索。

第十二項:「旭龍」雲石門牌 ($1,000)

第十五項:提供大拱門璧燈 ($500)

48.拱門拆卸時,舊有的門牌及燈飾也會一併拆卸。

49.新造的雲石門牌費用為 $7,500元。第二証人認為$3,000元是合理申索。作為更換普通門牌的費用及一盞璧燈 $920元。

50.第三証人的說法是應該沿用舊門牌及舊燈飾便可,打造名貴新門牌是不合理。

51.其實重建後的拱門,除了外貌更美觀外,還更彰顯豪華氣派。原告人亦知道雲石門牌是升級的裝飾,才追討 $3,000元,本席批准 $1,000元。燈飾是提升格調的裝飾,本席批准 $500元。

第十三項及B1項:提供及安裝自動閘系統,一套標準配件及趟閘附加配件。 ($32,000)

52.原告人申索 $41,475元

($36,800 系統 + $440 + $1,760 + $2,475配件)

53.被告人應為 $5,000維修損壞的配件已足夠,原告人應沿用舊有的自動閘系統,被告人的理據為原告人棄用舊有扇門而改用新扇門,所以舊有的配件不能重用。

54.舊有扇門已遭損毁是鐵一般的事實。

55.本席質疑被告人沿用舊配套的說法。新的電動門配新的自動閘系統完全合情合理。本席同意第二証人之評估為 $32,000元,批准此項申索為 $32,000元。

56.至於趟門附加配件,在第十三項內,自動閘系統已經提供了一套標準配件。第B1項的附加配件並沒有証供為何要增加這些附加配件,再者:─

1) B1X – LP2 雙頻道遙控發射器  $1,760元 
2) LAB20  安全對射電眼  $2,475元 

已經有一套標準配件在第十三項內提供,因此本席拒絕附加配件的申索,總數為:

$440 + $1,760 + $2,475 = $4,675元

總計:

(1) 重建拱門 $61,750
(5) 剷去原有牆身批盪灰水, $19,000
  內外牆身重新拉直平水,  
  批盪英泥沙  
(6) 瓦片 $13,500
(7) 圍牆雙面及大小拱門邊噴石頭漆 $48,000
(8) 提供及安裝不銹鋼雙趟門 $45,000
(10) 花槽 $2,500
(11) 電源線路 $27,000
(12) 門牌 $1,000
(13) 自動閘系統 $32,000
(15) 拱門璧燈 $500

    $250,250

總結:─

57.兩名被告需共同或個別支付$250,250 給予原告人。            

利息:─

58.原告人已在2001年5月3日起繳清 Design Beyond 所有款額,因此

a) 由2001年5月3日起直至法庭判決日以利息5.5厘計算。
b) 判決日以後以判決利息計算直至兩名被告人分別或共同完全支付所有賠償。

訟費

59.兩名被告人支付原告人訟費,包括大律師証書,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此臨時命令將於頒下判案書當天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周燕珠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梁鳳慈律師行轉聘余啟肇大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許林律師行轉聘蘇惠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