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沛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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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鄧沛碧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席前承認第二至第六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結果每罪被判入獄22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就判刑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53/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Aug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5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5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8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鄧沛碧
(TANG PUI PIK MICHELLE)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6年8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8月17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鄧沛碧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席前承認第二至第六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結果每罪被判入獄22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就判刑上訴。

2.申請人承認的案情顯示她在2004年12月22日一天內在不同店鋪利用假信用卡購買光碟、衣服、鞋襪及海味等物品,總值近13,000元。

3.警員拘捕申請人後,在她身上搜獲兩張假信用卡,一張是AIG信用卡,一張是渣打銀行信用卡。持卡人的姓名都是Wong Man Wah。警誡下,申請人指在案發當天在一露天停車場拾獲上述兩張信用卡和另外一張豐銀行信用卡。其後申請人和另外一男一女會合,並由該名男子駕車將她和另外的女子送往不同地點用假AIG信用卡購物。

4.求情時,申請人的大律師指申請人曾受不良份子威嚇,會對她父親及女兒不利來強迫她使用假信用卡購物。案發後,申請人更再度陷入情緒低落而企圖自殺。

5.申請人的大律師強調她沒有案底,案件不涉及國際層面或精密計劃,亦不涉及其他偽造身份證明文件,加上申請人的角色亦屬輕微,故申請人的罪責不大,應獲輕判。

6.陳暫委法官對申請人聲稱因受威嚇而犯案的說法有保留。陳法官指出使用假信用卡欺詐的罪行極為嚴重,須判阻嚇性刑罸。陳法官裁定除了申請人承認控罪和因案件而遭受精神創傷外,其他的求情理由都不成立。

7.根據女皇  陳瑞圖 [1996] HKCLR 12 案的判刑指引,陳法官以3年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份一至24個月。陳法官亦因申請人的精神創傷而將刑期多扣減2個月至22個月。

8.在本上訴,代表申請人的徐福亮大律師力稱申請人沒有刑事記錄,故陳法官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明顯過高,徐大律師指陳法官沒有充份考慮申請人的相關求情因素,特別是陳法官沒有就申請人指因受不良份子威嚇而犯案的說法先進行聆訊便否定該求情理由,對申請人不公平。徐大律師認為拘捕申請人至審訊延誤了一年多,故陳法官應因延誤而減刑。徐大律師亦提出新證據顯示申請人的女兒因申請人入獄而在2006年7月7日企圖自殺,徐大律師認為本庭應以人道立場,行使酌情權再扣減申請人的刑期。

9.本庭曾多次指出,假信用卡騙案屬極為嚴重罪行。近代社會,信用卡極為通行,屬大眾日常使用的信貸工具之必需品。假信用卡騙案,極為普遍,會導致銀行或同類財務機構極大損失,亦會對一般使用者做成不便。

10.陳瑞圖案,上訴庭指出,涉及5萬元至15萬元的假信用卡罪行,即使沒有任何國際性因素,亦會導致5 至6年的量刑基準。

11.雖然本案只涉及13,000元,但假如申請人不是被警方及時拘捕,她必會繼續使用假信用卡詐騙。法庭須考慮申請人的罪行所能引發的存在損失(見HKSAR v Ng Swee Thian[2000] 1 HKLRD 772案)。

12.本庭亦不能忽視申請人明顯是夥同別人一起犯案,他們在極短時間內以假信用卡在5間不同店鋪購物。雖然案件不涉及國際因素,但亦屬同類案件較為嚴重的一類。

13.事件背景顯示申請人因好賭向‘大耳窿’借貸而受他們騷擾。精神科醫生報告亦指出2004起,申請人遭受債主追債,故應他們要求使用假信用卡行騙。誠如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指出,申請人因好賭欠下“大耳窿”債項而‘被迫’犯案只是解釋了她為何犯案,原審法官不接納該解釋為減刑理由是正確的。

14.原審時,申請人透過其大律師向法庭表示有不良份子威嚇她,如她不使用假信用卡購物,可能會對她的父親和女兒不利。上述指稱和申請人被拘捕後向警員和向感化官的陳述不符。申請人亦沒有向精神科醫生聲稱曾受不良份子恐嚇會對她的父親和女兒不利,她只稱受債主追債而覺被迫使用假信用卡行騙。申請人指被迫犯案的求情理由並沒有實質基礎支持。甚至在本上訴,申請人仍沒有就被不良份子恐嚇會對其父親和女兒不利一事提出詳細資料。

15.一名被定罪後的被告人要以特殊理由申請減刑,必需提出足夠基礎,法庭才必需特別處理其申請。法庭亦有酌情權決定是否需要以案中案形式處理有關申請。在本案,陳法官沒有因申請人提出被迫犯案的求情理由而進行額外案中案聆訊的做法並無不妥。

16.申請人由被拘捕到被起訴,只有7個月,不構成延誤,更不構成減刑理由。申請人女兒的遭遇,本庭表示同情,但罪犯被監禁對家人造成的困擾一般而言亦非減刑理由。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新證據對她的判刑有任何影響。

17.原審法官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不屬明顯過重。原審法官亦因申請人認罪和其他減刑理由,將刑期減至22個月。

18.本庭認為最終的22個月刑期適當,無再扣減餘地。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

申請人 : 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轉聘徐福亮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