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鋒及另一人 訴 劉波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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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1月1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在審訊後作出包括以下的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12/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1 Jul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CACV 11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112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5474號)

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 劉先鋒(LIU XIAN FENG SAM)  
第二原告人 KING STAR COMPUTER INC.  
   
第一被告人 劉波 (LIU BO)  
第二被告人 EASY SUPER LIMITED  
第三被告人 FIRST VICTO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6年7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7月31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1月1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在審訊後作出包括以下的命令:

現宣布  
  1. 下列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戶口中的所有貸方結餘屬於第一及二原告人:— 
    (1)  以劉波(第一被告人)的名義開立的戶口,號碼266-XXXXXX-XXX; 
    (2) 以劉波(第一被告人)的名義開立的戶口,號碼266-XXXXXX-XXX;
    (3) 以劉波(第一被告人)的名義開立的戶口,號碼266-XXXXXX-XXX;
    (4) 以Easy Super Limited(第二被告人)的名義開立的戶口,號碼266-XXXXXX-XXX;及
    (5) 以Easy Super Limited(第二被告人)的名義開立的戶口,號碼266-XXXXXX-XXX。
  現命令
  5. 扣押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欠或累算欠第一被告人的所有債項,以應付上文第3段所提述的判決;以及除非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由本命令送達日期起計14天內,向法院申請更改或撤銷該命令,否則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須向第一及二原告人償付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欠第一被告人的債項,或債項中足以履行上述判決的數額。” 

2.第一被告人針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案件編號為高院民事上訴2006年第60號(CACV 60/2006))。2006年1月26日,任懿君法官命令有條件地暫緩執行他於2006年1月17日作出的命令,以待第一被告人上訴的結果,條件如下:

“……第一被告人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21天內,為上述上訴就訟費提供保證,保證金額須為高等法院聆案官所接受。”

3.由於任法官在2006年1月26日作出的命令,規定原告人須提供原告人在上訴中所涉訟費的訟費單大綱,以及須由聆案官評估所需的保證金額,所以至今第一被告人還未提供保證。

4.本上訴是第一被告人針對2006年1月26日的命令提出的。

5.第一原告人現居於美國,而第二原告人是一所外地公司,這是雙方沒有爭議的。不論是第一或二原告人,與香港均沒有重大連繫。

6.第一被告人陳詞稱,除非法庭批予暫緩執行以待上訴結果,否則原告人便可以取得那些已給凍結的銀行戶口中的款項;該等戶口是因為法庭在有關民事訴訟中批予資產凍結強制令(mareva injunction)而給凍結的。

7.如果上述情況發生,他的上訴便會變得沒有作用。因為即使他的上訴得直,他也不能夠令原告人償還款項。原告人並不願意就上述可能出現的情況提供償還保證。

8.任法官在批予暫緩執行時要施加上述條件的原因,本庭並不知道。如果原告人想得到上訴訟費保證,原告人應循恰當的途徑,向上訴法庭申請訟費保證。

9.雖然我等在此處理的是酌情決定權的行使問題,但是由於我等認為,對批予暫緩執行施加提供上訴訟費保證的條件是錯的,因此我等相信對此可以作出干預。由於我等不知道任法官行使酌情決定權的依據,而有關條件極不尋常,我等認同代表原告人的Collins大律師的看法,任法官把暫緩執行的申請跟上訴訟費保證的申請「繞」在一起。換句話說,任法官受到範圍外的考慮因素所影響。

10.既然雙方接納原告人與香港沒有聯繫,我等判上訴在下述的範圍內得直,並命令擱置2006年1月17日的命令,以待CACV 60/2006一案上訴的結果或進一步的命令。上訴得直的範圍指:不得向第一及二原告人撥付任何有關款項,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在2005年10月24日所批的資產凍結強制令的標的款項。

11.本上訴在上述的範圍內得直。我等頒下暫准訟費令,本申請的訟費歸於CACV 60/2006一案上訴的訟費中。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 法庭法官

原告人 (答辯人):由黃萃群、李鉅林律師行轉聘James Collins大律師代表。

第一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由法庭高級傳譯主任周林四妹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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