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鋒及另一人 訴 劉波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12/200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July 2006.
1. 2006年1月1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在審訊後作出包括以下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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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112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5474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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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6年7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7月31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1月1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在審訊後作出包括以下的命令:
2.第一被告人針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案件編號為高院民事上訴2006年第60號(CACV 60/2006))。2006年1月26日,任懿君法官命令有條件地暫緩執行他於2006年1月17日作出的命令,以待第一被告人上訴的結果,條件如下:
3.由於任法官在2006年1月26日作出的命令,規定原告人須提供原告人在上訴中所涉訟費的訟費單大綱,以及須由聆案官評估所需的保證金額,所以至今第一被告人還未提供保證。 4.本上訴是第一被告人針對2006年1月26日的命令提出的。 5.第一原告人現居於美國,而第二原告人是一所外地公司,這是雙方沒有爭議的。不論是第一或二原告人,與香港均沒有重大連繫。 6.第一被告人陳詞稱,除非法庭批予暫緩執行以待上訴結果,否則原告人便可以取得那些已給凍結的銀行戶口中的款項;該等戶口是因為法庭在有關民事訴訟中批予資產凍結強制令(mareva injunction)而給凍結的。 7.如果上述情況發生,他的上訴便會變得沒有作用。因為即使他的上訴得直,他也不能夠令原告人償還款項。原告人並不願意就上述可能出現的情況提供償還保證。 8.任法官在批予暫緩執行時要施加上述條件的原因,本庭並不知道。如果原告人想得到上訴訟費保證,原告人應循恰當的途徑,向上訴法庭申請訟費保證。 9.雖然我等在此處理的是酌情決定權的行使問題,但是由於我等認為,對批予暫緩執行施加提供上訴訟費保證的條件是錯的,因此我等相信對此可以作出干預。由於我等不知道任法官行使酌情決定權的依據,而有關條件極不尋常,我等認同代表原告人的Collins大律師的看法,任法官把暫緩執行的申請跟上訴訟費保證的申請「繞」在一起。換句話說,任法官受到範圍外的考慮因素所影響。 10.既然雙方接納原告人與香港沒有聯繫,我等判上訴在下述的範圍內得直,並命令擱置2006年1月17日的命令,以待CACV 60/2006一案上訴的結果或進一步的命令。上訴得直的範圍指:不得向第一及二原告人撥付任何有關款項,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在2005年10月24日所批的資產凍結強制令的標的款項。 11.本上訴在上述的範圍內得直。我等頒下暫准訟費令,本申請的訟費歸於CACV 60/2006一案上訴的訟費中。
原告人 (答辯人):由黃萃群、李鉅林律師行轉聘James Collins大律師代表。 第一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由法庭高級傳譯主任周林四妹翻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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