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J 325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4年第3259號
--------------
| 原告人 |
Inknit Factory Limited |
|
| |
對 |
|
| 被告人 |
Long Emperor Limited |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
聆訊日期: 2006年7月3日至5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6年8月30日
判案書
1.與訟雙方都是經營毛衣的貿易公司。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被告人支付3宗合約的貨款。原告人經營的模式是:當接獲顧客的訂單後,它便安排國內的供應商,按訂單的指示,進行加工生產。
LE/1K-02/2001的合約
2.約於2002年5月,原告人的董事周奕群先生與被告人的董事蘇開清先生達成口頭協議,由後者向前者以US$523,265.40(HK$4,081,470.12)訂購144,018件女裝毛衣,價錢為US$43.60一打,其後雙方簽署一份合約,合約編號為LE/1K-02/001。(“LE/IK-02/001合約”)
2.1 據雙方之協議,被告人可直接向原告人的內地供應商“深圳巿三興紡織實業有限公司”(Shenzhen Sanxing Textile Industry Co. Ltd.)(“三興”)發出信用証。被告人以毛衣訂單價格(每打為US$41.00(HK$319.80)),通過直接發信用証予三興,作為向三興落訂,而訂單價格之餘款,即每打US$2.60(HK$20.28),由被告人在香港直接支付給原告人。
2.2 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安排浙江第一銀行發出信用証給三興;收到該信用証後,三興隨即安排毛料及生產。於2002年8月15日至2002年9月20日,分別7次,把總數合共144,500件之毛衣,由國內運往香港,由被告人收取及簽署該些貨物之收據。但在收妥所有毛衣後,被告人一直拒絕支付144,500件毛衣之訂單餘款(每打為US$2.60(HK$20.28)),總款項為US$31,308.33(HK$244,204.50)。經過原告人多次追討後,被告人於2003年1月27日,支付HK$20,000.00。同時,原告人同意減少收取914件毛衣的款項,因此,被告人尚欠總額HK$222,028.13,而被告人至今一直拖欠該筆餘款。
2.3 LE/IK-02/001合約蓋有被告人的印章,在印章內有“Authorized Signature(s)”的字,其上是一個簽名;該印章是由被告人所管有的,該印章及簽名在合約上的出現表示被告人同意合約的內容。被告人否認有此項交易,他說LE/1K-02/001合約是他的女兒蘇麗所簽署的,但她不是被告人的職員,她是另一間公司的職員。
2.4 “LE/1K-02/001”合約列明毛衫的“Style”是“222805 SM”,而“Ref”是PS 3242。2002年6月7日,原告人書面通知被告人,它(被告人)有權直接發出信用証給三興。該通知書表明:
“Style No. 222805 SM Ref No: PS 3242訂單的信用証,因貨期緊迫關係,煩請直接開信用証單價US$41.00/打到以下大陸公司,餘數香港結算。謝謝!
信用証開証資料
公司名稱:Shenzhen Sanxing Textile Industry Co. Ltd.”
如果與訟雙方沒有簽訂LE/1K-02/001合同,原告人無需作出此授權通知書。
2.5 原告人提出8張由被告人就LE/1K-02/001合同向三興開出的單據,證明被告人在不同的日期,收取不同數量的毛衣。被告人承認它曾開出該8張收據,該些收據每一張都寫明“Style No. 222805 SM”,這與LE/1K-02/001合約列明的“Style”(即222805-SM)脗合。很清楚,這都是按LE/1K-02/001合約所發出的收據。如果沒有LE/1K-02/001合約 ,為何被告人會發出載有“Style No. 222805”的收據?原告人的證供,均有書面的證據支持,本席接納它的證供,被告人的證供不可信,本席裁定原告人的申索成立。
毛衣19994款的來料加工費
3.約於2002年11月10日,蘇開清致電周奕群,要求原告人回報毛衣19994款及其落貨加工價格(CMT)。原告人於翌日傳真給被告人,表示CMT的價格為每打人民幣230元(HK$217.80)。在收到傳真報價後,蘇開清通知周奕群替被告人進行來料加工生產並安排毛料到原告人之內地生產商進行生產。其後,原告人替被告人安排內地之供應商進行生產及加工19994款的毛衣,總數為3,264打。在生產完成及付運後,被告人結算給付之加工款項只是每打HK$200,造成差額為每打HK$17.80 ,總額為HK$58,099.20(HK$17.80 x 3,264打)。
3.1 被告人指證物P1附件5的回報CMT價格副本只是單方面的初步報價,被告人從來沒有確認該加工價;被告人對於19994款毛衣訂單除發訂單給原告人,同時亦發訂單給其他兩家工廠,由於款式相同所以加工價CMT都是劃一的,即每打HK$200。
3.2 原告人送達予蘇開清的傳真說明CMT是人民幣230一打;如果被告人認為價錢應該是HK$200而不是人民幣230元一打,它應該告知原告人它不同意該價錢,但它沒有這樣做,它只是在原告人付運完成後才給予HK$200一打的加工款項。原告人以傳真方式告知被告人一打是人民幣230元,被告人對此定價沒有提出反對;它明知原告人會在沒有反對的情況進行生產,它已必定同意這價錢(人民幣230元一打)作為此批毛衣的加工費,因此在行為上它已接受人民幣230元一打的價錢。本席裁定,對此項申索,被告人並無有效的抗辯理由。
4.原告人指被告人確認應支付款項給原告人HK$807,328.80,扣除已付HK$786,273.60,被告人尚欠原告人HK$21,055.20,但不包括存有爭議的19994款,總額為HK$58,099.20。原告人沒有提出有關被告人何時確認應支付款項HK$807,328.80,以及何時被告人承認尚欠原告人HK$21,055.20的詳細証據,因此對上述確認及承認之事,本席不能出事實的裁決。
毛衣樣板
5.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月10日,被告人向原告人落訂單要求它製做毛衣樣板,數量約為392件。該毛衣樣板,由惠州巿順佳速遞有限公司分別8次運送給被告人,合共375件毛衣。由於當時將近國內之新春假期,原告人要多付特別加工費用(每件為50元),因此,被告人共欠HK$18,750。
5.1 被告人說它代每一家美國客戶的樣板是從來不會給做板工廠發回加工價工款。蘇開清在作證時說,這是因為“計唔到數,有單比佢做,冇單大家唔好彩。”
5.2 原告人所要求的是樣板的特別加工費用,每件為50元,因為當時是將近國內的新春假期 ,這即是說,如果沒有這特別加工費用,原告人不會向被告人收取該特別加工費用;原告人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在製造該些樣板時,它已知會被告人文它會收取該特別加工的費用,而被告人又同意支付該些費用,因此原告人的申索不能成立 ,本席撤銷此項申索。
6.本席裁決,原告人就LE/1K-02/2001合約以及毛衣19994款來料加工費的申索得直,而原告人的其他索償不能成立。被告人須在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HK$280,127.33(HK$222,028.13 + HK$58,099.20),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4年6月23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則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藉命令所決定者計算。
訟費
7.本席頒下臨時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1/3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臨時訟費命令作實。
原告人: 由周奕群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蘇開清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