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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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駛越附有虛線的連續雙白線」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下制訂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11(1)(b)及61(1) 條。他被判繳付定額罰款$450,附加罰款$450及訟費$800。上訴人本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在聆訊時上訴人撤回就判刑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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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0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0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1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8月23日 裁決日期:2006年8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8月30日 判案書 背境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駛越附有虛線的連續雙白線」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下制訂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11(1)(b)及61(1) 條。他被判繳付定額罰款$450,附加罰款$450及訟費$800。上訴人本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在聆訊時上訴人撤回就判刑的上訴。 2.經聆訊後,本席下令就定罪的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3.簡而言之,在2005 年2 月22 日早上9 時 35 分,控方第一證人(一名駕駛電單車的警員)於紅綿路目睹上訴人駕駛一輛私家車 CF28橫過連續雙白線,由紅棉路駛往皇后大道中。上訴人不爭議他當時曾駕駛上述私家車從紅棉路前往皇后大道中。本案爭議點在於究竟上訴人是否駛越連續雙白線。 4.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他在事發時駕駛電單車在紅棉路三線的中線行駛。上訴人的私家車在他前方,而在他右邊的第一線有另一輛車牌不詳的私家車。該輛車牌不詳的私家車車速較上訴人的私家車略快。他目睹上訴人的私家車在中線橫越雙白線進入第一線,然後右轉往皇后大道中方向的紅棉路天橋。他指當時他與上訴人私家車之間無其他車輛或物體遮擋他的視線。其後控方第一證人在長江中心截停上訴人,並將他票控。稍後,一名警長(控方第二證人)到場協助調查。控方第一證人向他作出匯報。控方第二證人將控方第一證人匯報的內容寫在他的記事冊內。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不否認他曾經由紅棉路右轉入前往皇后大道中的天橋,但他否認他駛越雙白線,他指當時他只是駛過虛線。他指事發當日,他如常由九龍塘出發駕車往中環,預備將車輛交給司機,但因為找不到司機,他便「再行一圈」,欲返回置地廣場與司機會合。為此他駛經干諾道中前往紅棉路。他指他在干諾道中右一線停車等候時,右一線前面有4 輛車輛,而左邊右二線則祇有2 輛車輛,於是他切入左邊的右二線。他指事發時紅棉路右一和右二線交通非常繁忙,尤其在右一線,車輛是一架接著一架排隊前往中環的。他指他是趁有機會時切入右一線,他的切線點並非連續雙白線。 上訴理據 6.上訴人代表吳敏生大律師提出多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本席認為只需處理其中兩項理由:
7.就上訴理由(一),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6 段說:
8.本席認為案發當日是星期二早上9 時35 分,中環紅棉路的交通理應相當繁忙。上訴人指他原本在右一線,因前面有4 輛車輛,而在他左邊右二線則祇有2 輛車輛,故此他駛往左邊的右二線。由於上訴人的目的地是中環,最終他需要進入紅棉路的右一線。他在干諾道中由右一線轉去右二線,合理、合邏輯的推論是上訴人認為左邊的車輛較少,他預期有機會在左線「爬頭」,超越原本在他前面的4 輛車輛。本席不認同裁判官指上訴人的證詞令人難以置信、不合邏輯。反之,上訴人此證供是對他不利:他預備在左面「爬頭」,他仍坦白道出,顯示他此言是真實的機會較高。歸根究柢,案件重心是上訴人曾否駛越雙白線? 9.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清楚顯示他是在紅棉路的中線尾隨上訴人的車輛,然後目睹上訴人駛越雙白線。在第二證人警長到場後,控方第一證人向控方第二證人作出匯報。根據有關騰本(上訴文件夾第 112 頁P 行),控方第一證人指:
10.但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他當時在他的警員記事冊中作出了以下的紀錄(上訴文件夾第114 頁M 行):
11.控方第二證人的紀錄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告訴他他是在右一線行駛時見到前面右二線一部私家車 CF28駛到燈柱 3260時切線。看來與控方第一證人說當時他是在紅棉路中線(即右二線)不吻合。誠然,控方第二證人在他記事冊內寫上案發地點是花園道,而事實上地點是紅棉路;不過,令本席關注的是控方第一證人指他並無將詳情告訴控方第二證人,只提及上訴人干犯的控罪(即超越雙白線),及事發的地點。究竟控方第一證人是在第二線目睹上訴人在同一條線超越雙白線往其右邊的第一線?抑或是控方第一證人在第一線目睹上訴人在他左邊超越雙白線到他的面前?兩個版本相當不同。 12.就此方面,裁判官在裁斷陳書只在第35 段簡短地說:
13.本案涉及一「單對單」情況。控方第一證人不否認他有向控方第二證人作出匯報,但他表示他並無將詳情告訴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在記事冊的紀錄較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的「匯報」更為詳盡。控方第一證人與第二證人的證供明顯有分歧。 1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獨立證人,他無理由捏造證供。究竟控方第一證人確如控方第二證人的紀錄所示,作出該匯報?抑或是控方第二證人錯誤理解控方第一證人的「匯報」,在記事冊上作出錯誤的描述呢?究竟控方第一證人是在何位置目睹上訴人切線,是重要之處。裁判官完全無考慮、分析和處理有關的分歧。 15.基於上述兩項理由,在此「單對單」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此定罪是不安穩的。故此本席下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傅德楨律師行委託吳敏生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