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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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康杰)被控兩項企圖搶劫和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申請人否認控罪,案件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漢璋席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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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818號)
聆訊日期: 2006年8月16日 判案日期: 2006年8月1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6年8月28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陳康杰)被控兩項企圖搶劫和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申請人否認控罪,案件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漢璋席前審理。 2.2005年12月23日經審訊後,馬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全部成立。馬法官判申請人企圖搶劫罪,每罪入獄6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入獄1年,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共6年的判刑,在2006年5月8日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由於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逾期,他亦要求本庭將上訴通知的期限延展。他指原只上訴不服定罪,但不獲法援,故信心動搖。經一段時間考慮覺得刑期過重,才決定申請減刑。 控方案情 3.兩項企圖搶劫案發生在2005年7月3日晚上8時許,分別涉及位於黃大仙大有街36號華興大廈地下B座的華潤萬家超級市場(‘萬家超市’)和黃大仙崇齡街44至48號崇禮樓地下46號店鋪的便利店8號(‘便利店’)。 4.當時萬家超市的林培春女士從收銀機取出2,000元放進一膠袋準備拿往寫字樓入數時,申請人試圖奪取林女士的膠袋。當林女士反抗時,申請人取出一把刀指嚇林女士,事件引起萬家超市另一職員李卓恆先生的注意。李先生試圖捉拿申請人時,申請人兩次用刀指向李先生,警告李先生不要追著他。申請人逃走,而超市並無損失。 5.約20分鐘後,申請人前往便利店企圖搶劫在便利店工作的黎燕妮女士。申請人在腰間取出一把刀指嚇黎女士,要她打開收銀機。黎女士按動警鐘通知同事,而當黎女士的同事出現時,申請人向黎女士說,“你好嘢”後,立刻離開便利店。 6.接獲報告後,警員在劫案現場附近拘捕申請人,並在他背部腰間搜獲一把刀鋒長近20公分的刀。警誡時,申請人保持緘默。其後,李先生和黎女士都認出申請人和在他身上搜獲的刀。 7.申請人對控方的案情全無異議,但他指自己無意犯罪。他指事發時和女友鍾女士同居,由於鍾女士長期患病,故醫生給她處方多種藥物,包括俗稱‘十字架’的藥丸。 8.申請人指2005年7月2日,他未能和鍾女士聯絡上,故情緒低落。2005年7月3日半夜,申請人更取過鍾女士使用的藥丸,包括兩粒頭痛丸,兩粒骨痛丸,三粒傷風丸和20多粒‘十字架’藥丸服用,結果導致他神智不清。 9.申請人指事發時他只覺得糢糊一片,其他事情一概不知,直至被捕後,才恢復神智。申請人指對案發時自己的行為全不認知,亦從未有見過警員在他身上搜獲的刀。 10.申請人的女友亦指申請人確有服用過她的多種藥物。 11.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指自己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犯案的說法。 12.原審法官指申請人被捕後,因申請人手部有些損傷,警署值日官曾查詢申請人是否需要治療,申請人表示不需要。 13.原審法官亦分析過申請人在案發時的表現,包括他指嚇受害人時的行為和收藏刀的方法。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指自己是在神志不清時犯案的說法,是一派胡言。 14.原審法官根據茆廣生[1981] HKLR 610案的量刑指引,裁定適當的量刑基準是6年。 15.申請人現在指案發時因受情緒影響,故一時衝動而犯案。他指出案發後,警員是在他的居所附近拘捕他,顯示他行為有異。他指假若自己是清醒正常的話,必會在案發後立刻逃回家中及將刀丟棄,而不會在街上渾渾噩噩,遭警員拘捕。 16.申請人強調雖然自己是積犯,但在案發時和女友及她的女兒一起幸福生活。他有試圖努力工作,重新做人,但一時衝動,換來沈重代價。 17.申請人表示已獲女友一家原諒,故希望法庭扣減刑期。 18.申請人在短時間內兩次企圖持刀搶劫,視法紀為無物。他犯案方式雖然笨拙,但他指自己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犯案,是胡說八道。 19.申請人有近30次案底,大部份涉及不誠實行為,亦涉及兩次搶劫及/或企圖搶劫。 20.申請人的不法行為必需嚴懲,他的答辯理由更顯示他對事件全無悔意。 21.原審法官的6年判刑,絕對正確,而非明顯過重。本庭拒絕申請人的逾期減刑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劉少儀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