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曾福全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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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呈請由瑞士豐泰人壽(香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對曾福全先生頒令破產。

Case No.HCB 3432/2006
Court
HCB
Date04 Sep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343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6年第3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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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曾福全(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 債權人瑞士豐泰人壽(香港) 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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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6年9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9月4日

判案書

1.這個呈請由瑞士豐泰人壽(香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對曾福全先生頒令破產。

2.曾先生是一位保險從業員,以前為呈請人服務。2004年9 月24日,曾先生與呈請人簽訂一份還款協議書。曾先生承諾對呈請人支付HK$676,572.42,作為他在服務期間,就各種津貼、特別貸款及其他項目的還款。雙方協議在簽訂協議書當日,曾先生須支付HK$150,000.00,餘款以每月分期形式,分28期支付,每月還款約為HK$18,000.00多,曾先生支付了HK$150,000.00後,從2004年11月開始,就沒有支付每月的還款。

3.2006年1月17日,呈請人在報章刊登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欠款。2006年5月4日,呈請人入稟法院要求曾先生破產。呈請書在2006年6月7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曾先生。

4.曾先生在2006年7月4日,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誓章,呈交一封由一位區議員代他向呈請人發出的信件,要求呈請人接納他的還款方案。信件顯示,曾先生出售了居住的物業後,清還銀行的按揭貸款,餘款只有HK$360,000.00。曾先生把其中HK$340,000.00給了分居的妻子,部份是分居妻子應得的款項,部份是歸還妻子代他支出的款項,餘下的HK$20,000.00,曾先生都用來支付租住單位的按金及部份搬遷費。曾先生要求呈請人接納他每月還款HK$6,000.00,他估計約可在6年之內還清。

5.2006年7月10日,呈請在暫委法官潘兆初席前聆訊。雙方對法庭透露,已達成還款協議,曾先生須於10天內支付呈請人HK$70,000.00,在3個月內支付HK$30,000.00及呈請人的訟費,餘款每月分期清還,金額是每月HK$7,500.00。潘法官於是把呈請押後兩星期至2006年7月24日。

6.2006年7月24日,呈請在鮑晏明法官席前聆訊。呈請人告訴法庭,曾先生並沒有依照承諾支付HK$70,000.00。由於曾先生申請法律援助,法庭把呈請押後至今天。

7.2006年8月18日,法律援助署拒絕了曾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請。曾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本席並不認為這是押後呈請的理由。

8.呈請人已在2004年9月及2006年7月,兩次給予曾先生分期還款的機會,但曾先生都沒有能力就其承諾還款。本席並不認為他對呈請人追討的債項,有任何實質的爭議。在這情況下,本席必須對他作出破產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破產人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 : 曾福全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呈請人 : 肯尼狄律師行轉聘簡健恆大律師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 : 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