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家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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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呈請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銀行”)提出,要求對張家富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Case No.HCB 3867/2006
Court
HCB
Date04 Sep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386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6年第38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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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張家富(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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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9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9月4日

判案書

1.這個呈請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銀行”)提出,要求對張家富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2.張先生是世通工程有限公司(“世通”)其中一位董事,也任職於該公司。2005年3月22日,張先生對銀行簽署了一份擔保書,為該公司及同安潔具有限公司(“同安”)對銀行的欠款,作出個人擔保。2005年10月20日,銀行向張先生發出要求償債書,追討他為上述兩間公司作擔保的欠款。

3.2006年5月18日,銀行入稟法院,要求對張先生頒令破產。呈請書顯示,直至2006年5月16日,上述的公司所欠銀行的款項,合共為HK$25,831,226.39,上述欠款已把同安提供給銀行的抵押計算在內。除此之外,世通也向銀行提供了物業按揭作為抵押,物業的價值,銀行估計為約HK$15,000,000.00。銀行對張先生的破產呈請追討的欠債,不是為有抵押部份的債項作出。

4.張先生反對呈請,理由是因為上述的公司雖然面臨清盤呈請,但呈請的聆訊押後至2006年10月25日,張先生要求他的破產呈請也押後至10月25日或之後,以待公司與債權人解決債務重組的事宜。張先生也向法庭陳述,他個人代公司持有多個專業執照,如果法庭頒令他破產,這會對公司的運作構成影響。

5.代表銀行的張大律師指出,清盤呈請押後,並非是債務重組有成功的機會。在2006年7月初,兩間公司的管理層已對債權人表示,無法再進行債務重組。銀行於是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以保障公司的資產,能夠有秩序地為清盤作出部署。法庭在2006年7月21日,對兩間公司委任了臨時清盤人,法庭把清盤聆訊押後至2006年10月25日,純粹是給予臨時清盤人一些時間,去處理公司的資產,並不是基於債務重組有成功的機會。

6.本席証實上述的理解是正確的,因為押後清盤呈請的命令,是由本席作出。

7.張先生就追討的債項,未有提出任何可具爭議的理由。本席也不認為他有什麼合理的理由,把破產呈請押後。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須對他作出破產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破產人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 : 張家富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呈請人 : 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轉聘張玉燕大律師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 : 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