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a Chun 訴 Leung Pui on t/a Cheung on E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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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區域法院吳美玲法官2006年6月2日的命令,申請人的申索已判得直,今日的聆訊是審理申請人的賠償金額。

Case No.DCEC 754/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Sep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75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僱員補償案件2005年第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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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CHAN KA CHUN  
   
答辯人 LEUNG PUI ON trading as
CHEUNG ON E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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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2006年9月1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6年9月1日

判案書

1.根據區域法院吳美玲法官2006年6月2日的命令,申請人的申索已判得直,今日的聆訊是審理申請人的賠償金額。

2.申請人作供,說他幫答辯人工作的時候,一個月是工作26日,這也是和申請人在勞資審裁處的追索申請吻合。勞資審裁處的追索最終是雙方和解,而法庭就這個和解方案頒發了命令。和解的金額是依據申請人26日工作的計算作為依據。在本聆訊裡面,答辯人梁先生就這一點,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3.申請人在僱員賠償基金的評核的受傷程度是有1%的賺取能力受損害。後來申請人上訴,再接受評估,亦得到同樣的結果。申請人每日的工資是650元。申請人和答辯人在這方面也是同意的。

4.至於申請人的醫療費用,本法庭經過小心考慮,亦接納申請人的申索。540元是在聯合醫院的醫療費用。第二項就是有兩次覆診,每一次是60元,共120元。第三項就是六次物理治療的醫療費,每一次是100元。申請人亦有解釋他在屯門醫院做物理治療是因為遷就他居住的地方而減少時間和交通費。

5.除此,申請人亦有追索病假的錢,是從2003年6月16日到2003年8月12日,總共1.93個月,這方面雙方也是同意的。

6.就申請人的追索,法庭判申請人得直的金額是如下:

7.第一,根據第9段,永久地部分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方面的賠償,本席是以650元一工計算,及每月26日計算,每個月的收入是16,900元。由於申請人不過40歲,我是用8年或96個月(MULTIPLIER)去乘。他賺取能力的傷殘程度是1%,所以是16,900元乘96再乘1%。申請人的申索$16,224是被本席接納的,申索也是根據以上計算方案計算。

8.第二,根據第10段,申請人追索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我也接受申請人的計算,以$16,900乘五分四再乘1.93個月,辯方也表示明白這個計算,也沒有爭議,所以這項賠償也根據申請人的計算方案去計,總數是$26,093.60。

9.第三個項目是第10段A醫療費的支付。我也是全數接納申請人的追索,是540元加120元再加600元,一共是1,260元。

10.申請人的所有追索,合共$43,577.60是全部被法庭接納。根據上述計算全數判申請人得直。除此還有利息。利息從受傷的日期(即03年6月16日)直至判決今日(即2006年9月1日),是以半判利率(half judgment rate)的利息計數。這個半判利率,申請人的律師不反對以當時的判利率去計算,即是10.711厘。6月16日到現在應該是38.5個月,利息一共應是$7,487.60。賠償的總額再加這利息,合共是$51,065.20。

11.第五項須要處理的是裁決金額的利息,這個利息是以判利率(judgment rate)去計算的。現在的判利率是每年10.921厘。是從今天判決日(9月1日)起開始計,直至全數還清為止。以上利息也是判申請人得直。

12.申請人亦得到這次申索訴訟的訟費。這申索訴訟的訟費均由答辯人支付給申請人。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金額則交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另外申請人本人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去評定。

  (李唯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 由鄧志聰,李德祥律師行的Mr Fung Kam Tong Stephen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