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Ming Wai 訴 張國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223/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05.
36. 根據第7(1)(c)條計算,意外當日年齢56歲或以上的僱員,應取$1,008,000(即附表6第2欄規定的$21,000 x 48)或48個月薪金(兩者中最少者)乘以上述的1%數值。根據第11(1)條,僱員可選擇意外當日之前的一個月薪金或以往12個月薪金(兩者中最多者)作為上述48個月薪金的數值;就此申請人選擇了前者,由於申請人這方面的證供不為本席所接納,本席於是參照條例第11(5)條及相關的附表6,取其最低月薪$3,490為申請人意外當日之前的一個月薪金(即$3,490 x 48),是$167,520)。根據第7(2)條及附表6第2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補償額不得少於$344,000。因此該項補償額應為$3,440(即$344,000 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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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22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賠償案件2005年第22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8月10日至8月11日 判決日期:2005年8月17日 -------------- 勘 誤 --------------- (1) 第36段應如下: 36.根據第7(1)(c)條計算,意外當日年齢56歲或以上的僱員,應取$1,008,000(即附表6第2欄規定的$21,000 x 48)或48個月薪金(兩者中最少者)乘以上述的1%數值。根據第11(1)條,僱員可選擇意外當日之前的一個月薪金或以往12個月薪金(兩者中最多者)作為上述48個月薪金的數值;就此申請人選擇了前者,由於申請人這方面的證供不為本席所接納,本席於是參照條例第11(5)條及相關的附表6,取其最低月薪$3,490為申請人意外當日之前的一個月薪金(即$3,490 x 48),是$167,520)。根據第7(2)條及附表6第2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補償額不得少於$344,000。因此該項補償額應為$3,440(即$344,000 x 1%)。 (2) 第39段應如下: 39.申請人可得$35,236.37,細節如下:
(3) 第40段應如下: 40.本席裁定申請人勝訴,扣除答辯人已付的$8,000,申請人現在額外可得$27,236.37($35,236.37 – $8,000)另加利息,利息由意外當日(即2004年7月14日)起計至今天,以判決利息的一半(即年息5.4606厘)計算,今天以後以判決利息計算直至答辯人完全支付所有款項。另外,申請人可獲訟費,而其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這是暫定訟費命令,將於今天起計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20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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