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223/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05.
36. 根據第7(1)(c)條計算,意外當日年齢56歲或以上的僱員,應取$1,008,000(即附表6第2欄規定的$21,000 x 48)或48個月薪金(兩者中最少者)乘以上述的1%數值。根據第11(1)條,僱員可選擇意外當日之前的一個月薪金或以往12個月薪金(兩者中最多者)作為上述48個月薪金的數值;就此申請人選擇了前者,由於申請人這方面的證供不為本席所接納,本席於是參照條例第11(5)條及相關的附表6,取其最低月薪$3,490為申請人意外當日之前的一個月薪金(即$3,490 x 48),是$167,520)。根據第7(2)條及附表6第2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補償額不得少於$344,000。因此該項補償額應為$3,440(即$344,000 x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