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麗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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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違反逗留條件;第二項控罪是使用偽造身分證。
Case No.HCMA 352/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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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5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5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7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9月7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9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違反逗留條件;第二項控罪是使用偽造身分證。 2.案件顯示上訴人來港時獲准逗留香港,但她必須遵守一個條件,在香港時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工作。在2006年2月10日,上訴人被發現當時在一間公司工作,她在工作期間,亦用了一張偽造的身分證。 3.上訴人現年43歲,沒有犯罪記錄,她在裁判法院求情時,裁判法官都知道上訴人在內地有5名子女,他考慮了法例及案件的原則後,判處上訴人入獄總共15個月。 4.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她再次地要求法庭輕判她,因為她在內地有子女需要照顧,亦有母親沒人照顧,她想早點回去照顧母親及子女。這種情況在上訴人來香港時,其實早已知道內地有子女需要照顧,她亦知道如果她在香港接受工作而用假身分證獲得工作,可能被捕就需要接受監禁,但上訴人自己當時決定冒這險。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15個月的刑罰方面,完全沒有過重抑或犯了任何法律的原則。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