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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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發布淫褻物品”及第二項控罪“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Case No.HCMA 387/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Sep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8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8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9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温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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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9月13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9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發布淫褻物品”及第二項控罪“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2.案情非常普通。在案發當日中午時分,一名便衣警員到達一個單位內成功向上訴人購得7張數碼影像光碟。稍後,警方到達上址,檢獲7000張數碼影像光碟及價錢牌等物品,並在現場拘捕了上訴人。

3.警誡之下,上訴人承認他是受僱在上址工作。事後警方檢查購得的7張光碟,及在現場搜得的光碟中抽查了100張,確認這些光碟內有男女性交、口交、肛交等淫褻性場面,亦可以清楚見到男女的性器官。

4.裁判法官在考慮刑罰時,適當地認為此等案件極為猖獗,並提醒自己上訴庭亦有作出量刑指引;一般來說,刑罰應該是9-12個月監禁。今次裁判法官考慮到那些光碟的淫褻場面,並不特別嚴重,涉及的數目卻有7000多張。

5.裁判法官亦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上訴人有5次犯事紀錄,前兩次皆與本案性質相乎。而在2005年7月15日,上訴人以同類控罪被判入獄8個月。裁判法官認為今次犯罪可反映出上次的刑期,對上訴人未收阻嚇之效。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他可採用一個較重的刑期,以16個月監禁為起點,裁判法官亦因為上訴人認罪而下調至12個月。裁判法官因此判處上訴人每項控罪1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這樣的情況下,很明顯反映出裁判法官沒有給予上訴人一個適當的1/3的扣減。

6.在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黎大律師提出了幾項投訴,最主要是刑期明顯過重,她指出裁判法官不應該因上訴人有同類的前科,便採納一個比較重的量刑起點,她不同意上訴人有兩次犯上同類形的案件,裁判法官便認為上訴人是一個積犯。

7.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並沒有出錯,裁判法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最後的刑罰雖是以同類形控罪被判8個月監禁,但完全對上訴人沒有一個阻嚇性的影響,不久後,他亦犯上同類形案件,本席認為他可被視為一個積犯。

8.本席考慮到裁判法官的確沒有給予上訴人一個適當的扣減,雖然裁判法官是可以採納一個比較高的量刑起點,因為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光碟數目共有7000多張,及上訴人是一個積犯,但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採納以16個月為量刑起點,而沒有給予上訴人一個適當的扣減,12個月的刑期是明顯過重。

9.本席再次考慮案件的事實,及上訴人的前科,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15個月,而上訴人在每項控罪均有認罪,給予上訴人1/3的扣減,每項控罪減為10個月的監禁,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10.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上訴人被判的12個月的監禁被撤銷,本席判處上訴人入獄共10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張天雁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黎安妮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