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鄧律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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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破產呈請是由廣東省銀行提出,銀行向債務人鄧律行先生追討的債項是HK$1,802,832.13,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1905號,於2000年3月21日作出的得直判決。

Case No.HCB 3212/2001
Court
HCB
Date13 Aug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321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3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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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鄧律行(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廣東省銀行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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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1年8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8月13日

判案書

1.本破產呈請是由廣東省銀行提出,銀行向債務人鄧律行先生追討的債項是HK$1,802,832.13,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1905號,於2000年3月21日作出的得直判決。

2.2000年11月13日,銀行以面交方式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鄧先生。2001年5月14日,銀行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呈請書於今年8月4日,亦以面交的方式送達鄧先生。

3.鄧先生並不否認這債項。銀行向鄧先生追討,訴因起於鄧先生向銀行提供了一份擔保書,擔保一間名為中國國家商業徵信有限公司的借貸。據銀行的律師所稱,這間公司已於今年8月1日被法庭頒令清盤。

4.鄧先生指稱,由於另外有兩名擔保人,為這間公司向銀行作出擔保,而該兩名擔保人是公司的董事,銀行應該向他們追討。他亦指出這間公司向銀行提供了一份債權證,把公司所有的資產,抵押給銀行,銀行在未有向這間公司追討之前向他追討,對他構成不公平。

5.本席認為以上所講的,都不能構成抗辯的理由。銀行向鄧先生追討,是根據高等法院的得直判決,法庭已作出了得直的判決,鄧先生有法律責任去清還債項。

6.最後,鄧先生提出,他向銀行作出了一個還款建議。本席看過鄧先生的誓章,認為他所提出的建議,並不是一個具體或實質的還款建議。

7.由於鄧先生未有任何或表面上合理的理由提出抗辯,本席於是作出一個破產命令,將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欠債人:鄧律行,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簡松年律師行陳潔燕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陳建明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