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王東源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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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破產呈請是由新華銀行提出,基於高等法院的得直判決,案件編號是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2647號,判決日期是1999年3月22日。

Case No.HCB 3343/2001
Court
HCB
Date13 Aug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334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3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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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王東源(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新華銀行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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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1年8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8月13日

判案書

1.本破產呈請是由新華銀行提出,基於高等法院的得直判決,案件編號是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2647號,判決日期是1999年3月22日。

2.銀行在這呈請的追討,是得直命令所判債務人王東源先生需要支付的餘數,金額是HK$4,258,875.13。所欠之債項,是由於銀行對一間名為新理想投資有限公司作出借貸,而借貸是由王先生作為擔保人。王先生向銀行提供了兩份擔保書,日期分別是1996年8月21日及1997年8月23日。

3.2000年10月24日,銀行向王先生發出了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的方式送達王先生。

4.2001年5月17日,銀行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於5月23日,亦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王先生。

5.王先生並不否認有法律責任,去償還銀行追討的債項。他所提出的抗辯理由,是因為他受到一間深圳公司名為“保綠華實業有限公司”的委聘,作為香港區的經理,這間公司打算明年於深圳上市後,聘任王先生作為公司的董事,王先生目前在該公司的酬金是每月HK$50,000.00。王先生又聲稱,他也是香港美國友邦有限公司的資深業務經理。如果他一旦被宣佈破產,他會失去以上兩個職位。

6.王先生向銀行作出了一個還款建議,他提議每月償還HK$30,000.00,為期一年,之後會視乎情況希望增加還款。這個還款建議,銀行方面並不接納,由於還款時間實在太長。

7.本席認為王先生未能提出任何或任何合理的抗辯理由,於是作出破產命令,將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欠債人:王東源,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鄒祈陳律師事務所蔡文鵬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陳建明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