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發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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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永安祥財務有限公司提出,基於高等法院在三宗訴訟的得直判決。案件編號及所涉及的金額如下:

Case No.HCB 3536/2001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353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35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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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梁發國(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永安祥財務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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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1年9月17日

宣判日期 :2001年9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1年9月21日

判案理由書

1.這個破產呈請由永安祥財務有限公司提出,基於高等法院在三宗訴訟的得直判決。案件編號及所涉及的金額如下:

(1)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1998年第18447號,命令在1999年2月22日作出,涉及的金額是 HK$133,746.79;

(2)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1998年第18501號,命令在1999年2月22日作出,涉及的金額是 HK$200,563.68;

(3)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1998年第6282號,命令在1999年3月5日作出,涉及的金額是HK$482,011.40。

以上的訴訟,所涉及的金額連同利息,計算至2001年2月13日,共為HK$985,359.59。

2.由於債務人梁發國先生未能清還債項,呈請人向他發出了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在2001年3月9日在一份報章刊登。2001年5月24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呈請書在2001年8月16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梁先生。2001年9月10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修改的破產呈請書。就有關債項的抵押物業作出如下澄清,關於上述第(1)及第(2)的債項,呈請人是持有物業抵押,呈請人聲明,若法庭作出破產命令,願意為所有債權人的利益放棄抵押。至於第(3)債項,呈請人並沒有任何抵押。

3.梁先生反對破產呈請,理由有兩點。

4.第一,梁先生聲稱,他不清楚呈請人追討的債項,特別是有關利息方面,是如何計算。本席向他指出,呈請人在法定要求償債書,已清楚地列出每一債項,利息計算的利率及時間。故此,關於債項的數目,是否正確,應毋庸爭議。

5.第二,梁先生提出他曾提供兩個物業給呈請人,作為抵押。梁先生指稱,其中一個抵押物業,已被拍賣,另外的抵押物業,也被承按人收回,但並未拍賣。梁先生說債權人可以拍賣餘下的物業,藉此清還部分的債項。根據呈請人的誓章,梁先生所提供作為抵押的物業,都有居先的承按人,梁先生只是簽署了第二按揭,把兩個物業抵押給呈請人,作為第二承按人。呈請人已在修改的呈請書作出聲明,一旦作出破產命令,呈請人不會以承按人的身份,行使它在抵押物業的權利。

6.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不認為梁先生有任何或任何合理的反對理由。梁先生其後也對法庭表示,他並不反對破產呈請。本席遂作出破產命令,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欠債人:梁發國,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司徒毓廷律師行麥淑娟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Phyllis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