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Ming Fai 訴 Lam Ching Yin t/a Hung Fat Transportation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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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下稱 “該條例”)第9 ,10及10A條而對答辯人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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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24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僱員補償案件2004年第124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紹和公開審訊 審訊日期:2006年9月25日 宣判日期:2006年9月25日 頒下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9月27日 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下稱 “該條例”)第9 ,10及10A條而對答辯人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没爭議的事實 2.申請人在1973年7月13日出生, 在受傷時是31歲。在2004年8月13日申請人在答辯人在柴灣的貨倉內被答辯人的僱員林永興所駕駛的車撞倒引致左小腿骨折。申請人在東區醫院留醫至2004年8月17日出院。 3.在2005年7月28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簽發的評估證明書中,委員會評估申請人由於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是由2004年8月13日起至2005年4月21日。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 申請人案情 4.申請人指在2004年7月31日起開始受僱於答辯人為跟車送貨工人。受傷時他的日薪是HK$270.00,每星期工作6天,星期天休息。在上班時,並沒有制服或工作證。答辯人與其他3名貨運商合組成合力物流有限公司。受傷後,在2004年9月28日,答辯人以現金支付了申請人12天的工資HK$3,240.00。 答辯人案情 5.在申請人受傷時並不是答辯人的僱員。所有答辯人的僱員都獲發工作證及已填報申報表及遞交稅局。出糧也一律以支票繳付。申請人沒有工作證亦沒有在遞交稅局的申報表內被包括為僱員。其實申請人因與妻子離婚,須搬到朋友林永興家中暫住。因當林永興上班時,申請人不便單獨留在林永興家中,所以要求隨林永興上班打發時間。 爭議點 6.爭議點有一個:在受傷時申請人是否答辯人的僱員? 事實的判決 7.答辯人在聆訊時缺席,在聆聽申請人的證供後,本席裁定申請人在受傷時是答辯人的僱員。 補償計算 第9條 - 永久地部份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8.申請人在受傷時平均月薪應為:HK$270 x 26天 = HK$7,020.00. 因此補償應為:HK$7,020.00 x 96 x 1% = HK$6,739.20 第10條 -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9.申請人因傷獲得的病假醫生證明書由2004年8月13日至2005年3月15日,及由2005年4月14日至2005年4月21日,共223天。 因此補償應為:HK$7,020.00 x 223/30 x 4/5 = HK$41,745.60 第10A條 - 醫療費用 10.醫療費用共HK$920.00 判令
申請人: 由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林有嫺律師代表 答辯人: 缺席,沒有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