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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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梁錦超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席前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搶劫罪」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名成立。就兩項定罪申請人分別被判刑8年及9年6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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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2年第 30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0年第 356 號)
聆訊日期:2002年9月5日 宣判日期: 2002年9月5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梁錦超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席前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搶劫罪」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名成立。就兩項定罪申請人分別被判刑8年及9年6個月,同期執行。 2.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曾經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而針對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是逾期提出的。但在本聆訊開始時,申請人向本庭明確表示放棄推翻定罪的申請而只是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案情顯示受害人陳新味先生從事電器水貨生意,在案發當日,受害人和妻子分別騎兩部自行車前往上水石湖墟新豐路鹽業銀行,準備將120萬元貨款存入銀行。當時受害人是把現金放在一個黑袋內,及將黑袋孭在身上。受害人泊好自行車及等候妻子到達時,他被兩名賊人襲擊。有人用刀襲擊他的頭部,包括左耳及頭頂。當他用手臂擋隔襲擊時,手臂也受到刀傷。 4.受害人因受傷而跌倒及坐在地上後,兩名襲擊者繼續襲擊他。其中一名賊人用硬物不停打他的頭頂,亦有人用腳踼他。最後賊人搶走他載有120萬元的黑袋,然後逃走。 5.本案的案情非常嚴重。申請人及另外一名賊人密謀及有計劃地打劫受害人,意圖獲取巨額款項。在行劫的過程中,他們更出動有殺傷力的刀及硬物及利用上述兇器殘暴的襲擊受害人,不顧其死活。事件亦令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若不是受害人不顧身體受重傷的去追捕申請人,及得一熱心市民的協助,申請人與同黨很可能會消遙法外,而受害人亦會蒙受嚴重的金錢損失。 6.根據陪審團的裁定,原審法官絕對有權認定應該是申請人用硬物襲擊受害人的頭部,而另一犯案者則用刀斬傷受害人。事實上當兩名罪犯夥同犯案時,雖然個別扮演不同的角式,但兩人都需要為合謀人的不法行為負責。本庭曾經多次指出“扑頭黨"的罪行,很多時會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的的身體傷亡。本庭亦曾強調此類案件必須重判以收阻嚇作用。 7.請人有多次案底,包括搶劫罪。本庭認為在此情況下,原審法官判處的總刑期9年6個月絕非過重,本庭亦不會更改。申請人針對判刑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委派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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