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江祥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13587/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1. 本呈請所涉之債務,與高院破產案2002年第13585號所涉之債務相同。基於本席在上述呈請所述之理由,本席亦裁定債務人未能在合理期間內清還有關債項,因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亦需支付本呈請之訟費。

Case No.HCB 13587/2002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1358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3587號

____________

有關判定債務人陳江祥事宜

由呈請人南豐財務有限公司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2年10月15日

宣判日期:2002年10月15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所涉之債務,與高院破產案2002年第13585號所涉之債務相同。基於本席在上述呈請所述之理由,本席亦裁定債務人未能在合理期間內清還有關債項,因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亦需支付本呈請之訟費。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施文律師行指派陳愛蓮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鍾時菁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