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江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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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所涉之債務,與高院破產案2002年第13585號所涉之債務相同。基於本席在上述呈請所述之理由,本席亦裁定債務人未能在合理期間內清還有關債項,因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亦需支付本呈請之訟費。
Case No.HCB 13587/2002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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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358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3587號 ____________ 有關判定債務人陳江祥事宜 由呈請人南豐財務有限公司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2年10月15日 宣判日期:2002年10月15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所涉之債務,與高院破產案2002年第13585號所涉之債務相同。基於本席在上述呈請所述之理由,本席亦裁定債務人未能在合理期間內清還有關債項,因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亦需支付本呈請之訟費。
呈請人:由施文律師行指派陳愛蓮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鍾時菁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