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滿天飛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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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各被控一項在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名,兩名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已承認非法入境罪,但不承認那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兩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兩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而第一上訴人亦不服刑罰,一併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6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Sep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6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及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6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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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滿天飛  
第二上訴人 張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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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9月15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9月15日

判案書

1.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各被控一項在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名,兩名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已承認非法入境罪,但不承認那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兩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兩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而第一上訴人亦不服刑罰,一併提出上訴。

2.案情非常簡單。警方接獲線報於案發當晚約7時25分,在沙頭角一巴士站截查兩名上訴人,在警員調查下,兩人均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同時警員亦搜查兩名上訴人,並在第一上訴人身上腰間發現一把刀(證物P2);而另一名警員搜查第二上訴人時發現他的外套內袋藏有一把刀(證物P3)。在警誡下,兩名上訴人亦有作供。

3.除兩名在場警員外,控方亦有傳召一位普通話翻譯員作為控方第三證人,翻譯員的證供指她不能清楚記起當日上訴人有沒有投訴被警員毆打。其後,兩名上訴人都選擇作供。第一上訴人指那兩件攻擊性武器都是在他身上搜出的,他解釋說刀子是用來打蛇,並沒有承認會用刀子來行劫。第二上訴人稱沒有在警誡下承認那把刀是他的,一直堅持刀並不是在他身上搜出。

4.裁判法官在作出裁決時已對法律的條文作出詳細說明,跟着他便處理雙方的證供。裁判法官公正地考慮兩名上訴人所說的語言,在溝通時可能會與警員產生誤會,因此對於他們現場的說話並沒有給予任何比重;當考慮過兩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他們的證供並不可信。最終,他裁斷控方證人誠實可信,而判定證物P2及P3是屬於攻擊性武器。

5.本席無須詳盡地敍述裁判法官所考慮的事實,因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已經寫得很清楚,他為何最終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辯方的證供。裁判法官亦仔細地考慮過法律的觀點,最終將兩名上訴人定罪。

6.上訴聆訊時,第一上訴人再次指出那兩把刀是在他身上搜出的,而警員亦曾以暴力對待他,他已作出一個他是無辜的辯解,指那兩把刀是拾獲和用來打蛇的。

7.其實,裁判法官在審訊時已分析過這些證據,而並沒有相信上訴人。上訴並不是重審,所以,本席要考慮裁判法官在接納及不接納各人的證供時是否有出錯,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

8.至於第一上訴人的刑罰,裁判法官在他判刑時已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及上訴人在香港有同類型的刑事記錄。在2004年7月,上訴人就一項非法入境後留在香港的罪名,被判入獄18個月。裁判法官認為以往的刑罰對他起不到任何阻嚇的作用,因他出獄不久,又在2006年2月非法來港。所以,裁判法官適當地採納了一個較高的刑罰。

9.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任何出錯的地方,在法律上及證供上已作適當的處理,而刑罰方面亦沒有明顯過重的現象。因此,第一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上訴一併被駁回,維持原判。

10.第二上訴人上訴時再次否認那把刀是在他身上搜出的。其實裁判法官亦已適當地考慮他的證供,而並不相信他的說法,最終亦判他入罪。

11.本席參閱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已很清楚解釋了他的裁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法律上及證據上都沒有出錯。很明顯,裁判法官在處理證據上已很小心分析及考慮各方證據。在這情況下,關於第二上訴人在他定罪方面的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